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的通知
开环政发〔2018〕9号
局属各科室、环卫所、车队:
《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已经局班子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2018年10月23日
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干部职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局干部职工管理,提高工作效能,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及区有关政策,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执行本办法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宽严相济的原则、惩戒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在职在岗正式工作人员,相关条款临聘人员参照执行。
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干部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履行工作职责所应有的权利和国家规定的法定节假日;
(二)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带薪休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单位及其领导人员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按有关规定申请辞职。
第五条 干部职工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本局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单位的管理制度执行公务;
(三)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四)维护集体荣誉和利益,勇于奉献;
(五)服从领导,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六)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七)团结同志,邻里和睦,家庭团结;
(八)积极参加各种突发事件的处理;
(九)积极参加卫生扫除,自觉维护单位的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及花草树木;
(十)勇于抵制违法犯罪行为,积极同不良倾向作斗争。
第三章 考 勤
第六条 严格执行考勤制度。根据我局作业实际,执行双作息时间:
局办公室、财务科、基建设备科、垃圾收运办、安全生产科、渣土管理办干部职工上下班时间:冬季9:00-12:00,13:00-17:00;夏季9:00-12:00,13:30-17:30;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
业务督查科、环卫所、机械作业车队、智慧环卫指挥平台干部职工上下班时间:冬季8:00-12:00,14:30-17:30;夏季8:00-12:00,15:00-18:00;所、队负责人对本部门职工的迟到、早退、旷工、加班进行考勤记录。督查科、指挥平台、办公室不定期对各科室(所、队)考勤情况进行抽查,凡抽查到有迟到、早退现象的职工,以督查通报形式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每月考勤结果与职工的绩效工资挂钩,机关科室绩效考核结果在职工每月目标管理奖中体现。个人考核得分为满分的足额发放绩效奖金;个人每扣1分,正式职工扣除绩效考核工资50元,合同制管理员、驾驶员、工人扣除绩效考核工资20元,当月扣完为止。
第七条 关于迟到、早退、旷工的规定:
(一)上、下班迟到、早退,10分钟以上每次扣1分,月累计达到3次(含3次)以上的,每次加扣1分。
(二)旷工:没有假条又没有履行相关手续而无故未到岗者视为旷工。迟到或早退半天以上又没按规定请假者视为旷工一天,旷工一天扣5分;当月累计旷工3天,扣发当月绩效奖。年度累计旷工15天者按规定年度绩效考核评为不合格。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的,按旷工处理:
1、未请假不上班的;
2、请假、续假未经批准不上班的;
3、因公外出、请假期满逾期不归的;
4、编造理由骗取假期的;
5、安排或调整工作岗位后,限期内不报到或不到岗工作的;
6、值班或重要工作、重大活动无故缺勤的。
第四章 请销假
第八条 请假程序。请假应事先书面申报审批,审批权限依次为:一般工作人员请假1天以内(含1天)由各单位(科室)主要负责人审批;请假2天由局分管领导审批;请假3天以上(含3天)由局主要领导审批。各单位(科室)负责人请假1天以上(含1天)由局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批。未按程序申报审批的,一般工作人员每次扣1分,各单位(科室)负责人每次扣2分;未经批准的作旷工处理。
第九条 关于事假、病假的规定
(一)事假:请事假月累计1天不予扣分,月累计1天以上的每天扣1分。月累计4天以上(含4天)的每天扣2分;
(二)病假:职工因病不能上班,应及时请病假,并按照请假程序上报审批。3天以上(含3天)病假需提供正规医院开具的病假条,否则按事假处理。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在2个月以上不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工作人员因病休假超过6个月的,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原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者,发给本人原工资的80%;病假期间取消加班费及奖金的发放。职工不得采取欺骗手段获取病假,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按区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十条 丧假:职工配偶、直系亲属、同住岳父母(公婆)去世的,可以请丧假,假期为3天。异地奔丧的,可以酌情根据路途远近给予路程假。假期工资照发。
第十一条 探亲假:探亲假期是指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与父亲、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但是,可在周末使用除飞机以外的交通工具回家,在家待一个白天、一个晚上(不包括来回路程时间)的情况,不允许休探亲假。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 婚假:职工本人结婚,给予婚假3天。假期均不包括公休、法定节假日。
第十三条 生育假及陪产假:女职工的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等假期,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女职工的产假为158天,男方陪产假为20天。
第十四条 工伤假:因公受伤,休假待遇与上班一致。
第十五条 路程假:结婚(不包括旅行结婚)、奔丧、探亲可根据实际给予路程假,路程假不算事假。
第十六条 年休假:工龄1至10年休假5天;10至20年休假10天;20年以上休假15天。年假以每年1月1日到次年1月1日前有效。在一个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20天的;病假累计达到3个月的;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3个月以上的;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均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休假时间的计算,不包括公休日、法定节假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因工作需要,经局领导批准可以分两段休假,但不得跨年度使用。
第十七条 假期计算:病假、生育假、路程假、探亲假、工伤假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年休假、婚假、丧假、事假均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期间如有国家相关假期政策的调整则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第五章 加 班
第十八条 工作日、公休日加班:机关各科室应合理安排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安排加班,但因单位重大会议、集体活动、突发性事件及其它正常工作范围以外、领导交办的临时紧急任务,确因工作需要和急需加班完成又无法安排补休的,计发加班工资。工作人员必须在正常工作日7小时以内完成本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否则,自行加班者,不计发加班工资;出差、学习培训及会议期间(正常工作日)不计加班。
第十九条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元旦、春节、清明、五一、端午、中秋、国庆等国家法定节假日,由办公室安排机关工作人员轮流值班,不计发加班工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执行情况作为全员绩效考核中月考核、年度考核及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日开始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办公室 2018年10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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