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离婚登记须知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办理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要求离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3、男女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4、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的结婚证。
申请材料:
1、当事人双方户口簿原件(户口簿首页和本人页或集体户口的个人页及户主页,户主页也可以是盖上单位公章的复印件)、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
2、照片(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
3、持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权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4、军人持军人证件原件、身份证原件及部队团级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注意事项:
①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有出入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部门更正;
②居民身份证或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部门补办证件后再来办理;
③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栏信息要符合离婚条件(已婚),有出入的当事人应先到公安户籍部门变更。
办理程序:
(一)受理
1、受理双方当事人至少有一方是本辖区户口,双方当事人需亲自前来办理;
2、根据相关法定条件,检查申请事项是否属于本婚登处的职权范围,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决定是否受理;
3、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婚登处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机关申请;
4、申请材料存在可以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更正后再申请;
5、申请材料必须合法、完整、真实,申请人依照要求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二)审核
按照条件和标准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不予办理的意见及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进行下一环节的办理。
(三)登记
进行登记,发放离婚证。
2016年03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