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加强社会组织扶持和管理办法
开福区加强社会组织扶持和管理办法
2011年4月20日
为促进社会组织发展,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管理,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构建和谐社区中的积极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社会组织是指在本区行政区域内,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愿组成或举办的,以满足社区居民不同需求为目的,依法开展活动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居民自治组织。
第二条 本办法执行过程中凡与开福区已有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如与国家、湖南省或长沙市新颁布规定不符的,则按新颁布规定执行,并将相应予以调整。
第二章 扶持办法
第三条 社会组织的成立扶持。1、凡在开福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均可吸纳为协会团体会员(社会组织)和个人会员(社会工作者);属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其注册资金由规定的最低5万元降低为3万元;属社会团体性质的,其注册资金由规定的最低3万元降低为3000元;社会团体由规定的有5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混合组成的,会员数量不得少于30个)降低为有30人以上的个人会员或1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单位混合组成的,会员数量不得少于10个)。
2、凡在开福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成立、变更登记公告费;对因归并、重组申请注销的社会组织,免收其注销登记公告费。
3、对新成立(含新引进)的工商、税务登记在开福区专门从事社区公共服务事务的小型专业公司(包括家政服务公司、清洁保洁公司、物业服务公司等),经区社区管理社会化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给予1—2万元一次性开办补贴,前两年的区级税收全额返还。
第四条 优质服务奖励。1、在年底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考评中,对综合评定为优秀的社会组织,授予年度“社区社会化管理优胜单位”称号,并分别给予2万元的优质管理服务奖。
2、对推动我区社区管理社会化工作和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中的社会工作者(含义工),按2000元每人予以奖励,并授予相应的荣誉称号。
3、对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代表开福区参加国内外(开福区除外)评奖评优、竞技、文娱等活动并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或者在社区管理社会化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社会组织,由开福区社区管理社会化领导小组根据“一年一评”结果,给予5万元特殊贡献奖励。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五条 建立“3423”社会组织管理工作机制。即构建区社会工作部、街(镇)社会管理中心、社区居委会三级社会组织管理体系,重点培育社区服务类、社区自治类、社区公益类、社区文体类等四个方面的社会组织,采用登记备案双轨制对社会组织进行有效管理,通过党建引领、项目带动、队伍推动等三种方式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发展基层民主、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
区社会工作部是全区社会组织的登记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制定全区社会组织培育引进政策,负责社区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通过转移职能、资金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社区社会组织发展,对社区社会组织依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年度检查,依法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在社会组织中开展党建工作并依法履行其他职责。
街(镇)社会管理中心对街道范围内的社会组织进行备案管理,通过提出建议、发布信息、制定导向性政策等方式对社会组织进行指导,协调街道办事处为社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场地、经费等方面的帮助,负责引进和培养社会组织在街道范围内开展活动,协助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区社会组织的违法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指导社区社会组织的清算事宜并依法应履行其他职责。
居委会作为社区居民自治组织,对社区内各类社会组织进行监督指导、统筹协调。
第六条 根据社区社会组织的性质和类别,实行登记备案双轨制。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进行登记;对尚不具备登记条件的社区社会组织实行备案管理,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可以依法开展活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须由有关部门颁发许可证的社区民办非企业单位,须在登记前取得相关许可证,且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活动。从事经营性服务的社区社会组织,须进行登记后方可开展经营性服务。
第七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登记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区社会工作部提出登记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登记表;
(二)以社区社会组织名称为户名的银行存款证明;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章程草案及章程核准表;
(五)法律法规规定须前置审批的文件。
区社会工作部接到申报材料后,可向业务指导单位征求意见,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机构提出评估意见,有关意见作为审批的依据。区社会工作部应当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抄送至该社会组织所在街(镇)社会管理中心。
第八条 申请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的,由发起人或举办者向所在街(镇)社会管理中心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社区社会组织备案申请表;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
(三)章程草案。
街(镇)社会管理中心在收到全部有效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备案的意见书。不予备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经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经发展完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登记条件的,应当实行登记管理。
同意备案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社区社会组织应在同意备案意见书到期之日的15日前到街(镇)社会管理中心申请换发同意备案意见书;逾期不换发的,需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社区社会组织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填写《开福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变更备案表》,到街(镇)社会管理中心办理变更手续。 备案的社区社会组织解散、终止的,应按章程规定的程序解散、终止,主要负责人应于组织解散、终止之日起30日内填写《开福区社区社会组织申请注销备案表》,到街(镇)社会管理中心申请注销备案,并上缴同意备案意见书。
第九条 在拥有3人以上正式党员的社会组织中成立党支部,隶属于街(镇)工(党)委;对不具备条件单独设置党组织的,由其所在街(镇)工(党)委采取建立党小组或指派党建联络指导员的办法,组织社会组织中的党员开展活动。
第十条 区社会工作部将社区物业管理、居家养老、居家养残、就业培训、社工服务、青少年培养、社区矫正等公共服务项目交由社会组织运作,以招标、委托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逐渐从政府转移给社会组织。
第十一条 凡在开福区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免费为其社会工作专职从业人员提供继续教育和职业教育培训,组织参加全国社会工作职业水平考试,并对被评为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的社会组织专职工作人员一次性分别给予800元、1200元岗位奖励;社会组织如需社工服务,由其向所在街(镇)社会管理中心提出申请,经街(镇)社会管理中心审核后,根据社会组织实际需求安排专业社工。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享受扶持奖励的社会组织和个人以年度考核结果为依据,按年度汇总申报,由区社会工作部、区财政局审核。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扶持奖励资助金主要来自社会管理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开福区社会管理社会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