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拟订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管理地方性规章、制度;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区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负责在区内的全国性、全省性、全市性社会团体的分支机构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负责所辖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负责所辖社会组织的清理整顿工作;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街道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各单位备案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