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注销部分道路货物运输证件的公告
经核查,下列经营业户(明细见附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已逾期,且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延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第七十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现决定依法对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予以注销,相关经营业户立即停止一切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上述单位可以到长沙市开福区政务中心交通运输局窗口办理注销申请或提出异议,逾期未提出的,相关业户《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名下车辆道路运输证,本机关将在2024年1月23日一并予以注销。
长沙市开福区交通运输局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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