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1-03-26 来源:区交通运输局 字体大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四好农村路”重要指示精神,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加快补齐农村公路管养短板,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全面做好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20111号)、长沙市交通运输局《长沙市公路路长制实施方案(试行)》(长交路2019148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压实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责任,全面落实农村公路县、乡、村三级“路长制”工作,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上下联动、运转高效”的要求,建立常态化的农村公路“路长制”管理机制,落实农村公路管理责任。为长沙创建国家中心城市、落实乡村振兴战略、实现基本现代化提供更加“畅、安、舒、美”的农村公路交通环境。

二、组织机构

成立区农村公路“路长制”工作领导小组。

长:区委副书记、区人民政府区长  谢伟峰

副组长: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区人民政府副调研员     刘新兰

员:区政府督查室、区财政局、区交通运输局、区农业农村局、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区应急管理局、区城管执法局、公安分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交警大队、市交通开福执法大队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秀峰街道、捞刀河街道、沙坪街道、青竹湖街道主要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路长办,设区交通运输局),由区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骆炬兼任办公室主任。

按照“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的原则,全区农村公路总路长由区长担任;县道、乡道、村道按责任路段设置相应的路长、分路长、路管员(详见附件),凡未纳入本方案的村道、组道路段由所在辖区村、社区负责管理、养护。

各街道成立相应的“路长制”管理工作机构。

三、工作职责

(一)总路长职责负责统筹全区农村公路的建设、管理、养护工作;负责全区“路长制”工作的总调度、总协调,监督检查各级路长和相关单位履职情况;视情况适时组织召开路长办公会议,听取路长办和相关单位工作情况汇报,安排部署工作,指导、监督“路长制”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路长职责:负责调度管辖路段“路长制”工作,组织落实路长办交办的各项任务;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分路长切实履行相关职责;组织管辖路段的巡查,对巡查情况进行考核并予以通报。

(三)分路长职责:负责成立辖区路段管理机构,制定具体的路段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工作,及时上路巡查了解情况;完成路长和路长办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确保管辖路段“畅、安、舒、美”。

1.以“畅”为主。做好管辖路段的公路畅通工作,积极协助交警、公路部门做好突发事件以及节假日的交通疏导工作;及时清除路基、水沟和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堆积物;制止占路打谷晒粮、公路边摆摊设点、占用公路和公路用地形成马路市场等行为;禁止未经公安交警部门批准在路面桥面随意停车。

2.以“安”为本。加强管辖路段的公路安全管理,禁止占用公路及公路用地内堆物放料,禁止排放污物、挖沟引水、种植作物、损坏设施、破坏公路范围内的绿化物、采石、取土、填埋水沟等行为;发现车辆超限超载运输及时举报;发现损坏公路设施、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制止擅自设置广告牌、指路牌等非公路标牌行为;制止擅自新增平交路口,擅自埋设(架设)管道、电缆等行为。

3.以“舒”为标。管控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含桥下、隧道口及隧道上方)建筑物及地面构造物,制止不符合间距要求的建房(距离公路水沟外沿国道不少于20米,省道不少于15米,县道不少于10米);管辖路段两旁的建设工地一律围挡作业,严禁施工车辆出现粘带泥土和抛洒滴漏、污染公路现象;禁止在管辖路段两旁乱搭乱建;禁止在护栏、绿化或公共设施上晾晒;清除遮挡公路标牌视线的障碍物,清洗标识标牌。

4.以“美”为求。及时清理路面障碍物、抛洒物,清扫路肩积尘积泥,适时清洗护栏;安排洒水车进行洒水降尘、清洗路面;所有乡道、村道与干线公路接线处需硬化100米以上;加强公路两旁绿化、美化,每年行道树刷白不少于1次,适时对行道树、彩叶灌木球等植被浇水、除虫,每年修剪不少于1次,确保生长良好。

(四)路管员职责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加强责任路段的巡查,发现有影响安全的险情或隐患,及时采取措施,设置相应警示标识,消除险情隐患;保持公路构造物、沿线设施、交通标志标牌、安全防护设施及绿化完好,及时发现并制止有损毁公路设施、影响公路路况、破坏侵占公路行为的情况,立即清除各种障碍;保持路基稳定、路面平整、路肩整洁、排水通畅,配合做好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其他工作。

(五)路长办职责:负责管理标准、制度和考核办法;贯彻落实上级“路长制”工作部署;研究区“路长制”相关制度以及年度工作要点和考核方案;制定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养护、运营有关标准,加强技术指导和人员培训;加强农村公路信息化建设,支撑“路长制”有效运行;将“路长制”有关信息纳入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公示范围,广泛接受社会监督,督促各级路长履职尽责;指导、协调全区“路长制”工作。

(六)相关部门职责

1.区政府督查室:督查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跟踪督办相关问题及整改情况,配合区路长办开展专项整治及考核。

2.区财政局:统筹安排专项资金支持“路长制”工作开展和公路环境综合治理;负责监督“路长制”专项资金的使用。

3.区交通运输局:组织开展日常巡查,排查损坏路产、侵犯路权的行为;协调相关部门、街道对急弯陡坡、临水临崖、水毁塌方以及城乡接合部等重点隐患路段和事故多发路段进行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加强农村公路的硬化美化,做好农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管理、维修工作;协调推进全域“路长制”工作。

4.区农业农村局:加强公路沿线灌排体系建设,提高公路两侧区域的防洪灌溉能力;协助做好公路沿线绿化带灌溉水源的保障以及公路建设项目绿化工作;严格依法控制公路两厢建设和村民建房的用地审批。

5.区文化旅游体育局:协助配合设计、规范设置公路旅游标识标牌。

6.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公路马路市场整治的统筹协调与督促落实;参与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7城管执法局:牵头负责在公路用地范围以外违法违规摆摊设点、引发人员聚集、堵塞交通或影响交通秩序的整治;协同交通部门对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违法建筑开展行政执法。

8.公安分局:负责打击涉嫌公路违法犯罪行为。

9.自然资源和规划分局:配合交通部门对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建设的监督;加大对控制区范围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力度;协助做好公路改扩建、沿线环境整治和隐患治理等建设项目审批。

10.交警大队:负责农村公路交通秩序管控,按治超联合执法的分工,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处罚;发现交通事故造成路产损坏的及时通报区路长办;参与农村公路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安全设施的验收工作。

11.市交通开福执法大队:负责组织农村公路流动治超,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依法处罚;负责农村公路涉路施工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罚;负责农村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建筑的依法处理;负责牵头组织、联合交警部门对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或赶集、堵塞交通或影响交通秩序的违法行为依法整治。

12.各涉农街道:建立“路长制”相关工作运行机制,引导健全村(社区)养护组织,设立街道监管员和村级路管员;做好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维护、对各类侵占、损害农村公路路产路权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支持配合交通部门开展公路执法工作;牵头组织农村公路马路市场的取缔工作。

四、责任机制

(一)建立责任机制

建立“点、线、面”综合监督管理责任机制,形成总路长看“屏”(依托“路长制”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建立全区农村公路路况系统监管机制)、分路长看“护”(以问题为导向不定期进行线上巡查看护,原则上不低于一周一次)、路管员看“牛”(划分责任路段,分段责任人定期巡查报送信息解决问题)的监督管理责任制,分级压实“路长制”责任。部分道路实现市场化养护,确保监管全覆盖无盲区、零隐患。

(二)规范工作流程

按照巡查、处置、督查、通报的工作流程,对“路长制”工作进行督查,及时发现问题、严格督促整改。

1.巡查:路长办安排路管员进行定期巡查,汛期、恶劣天气、重大活动、重要节假日加大巡查频率,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或进行交办。

2.处置: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分路长召集各相关部门、街道、村(社区)根据职能职责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置,并做好记录。需要协调解决的,由路长办统一收集,统一转发至相关责任单位。

3.督查:问题交办到责任单位后,路长办对各问题办理情况适时开展督查,对处置不力的,责令限期整改,对造成重大影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4.通报:路长办对问题处置和督查情况进行书面通报,并作为考核依据。

五、工作要求

(一)建立保障机制。分管交通运输工作的副区长牵头推进,相关部门支持配合,区交通运输局负责推进公路“路长制”具体日常工作。根据我区实际构建多部门联合管理的“路长制”工作运行机制。

(二)形成工作合力。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人员和资金投入相结合的工作保障机制,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担。区路长办要加强指导协调,定期研究解决“路长制”推行过程中出现的难题,开展工作督查,发现问题,督促整改。各级各部门要全力支持“路长制”的运行,自觉服从路长的协调和管理,加强行业管理,努力为路段管理人员开展工作营造良好的环境。

(三)全面宣传发动。通过电视、广播、互联网、新媒体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人人参与、护路爱路的良好氛围,及时报道管理成效,推介经验,提高“路长制”管理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同时加大新闻媒体的曝光力度,及时曝光有损路容路貌的行为,督促责任部门整改,为“路长制”管理工作营造良好的氛围

(四)严格督查考核。采用季度考核、日常督查和社会监督等方式,督促各责任单位切实履行管理职责,提高管理水平,督查考核结果适时予以通报。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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