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 | 共同维护出行环境,切勿随意占挖施工

发布时间:2024-04-16 来源: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随着城市建设及民生设施更新不断推进,施工占用、挖掘城市道路的行为随处可见,其中一些施工单位抱有侥幸心理,贪图方便,忽视民生,未经批准违规占挖城市道路(人行道),影响行人和车辆的安全通行和城市容貌。

近年来,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加强城市道路占用挖掘突出问题整治,严厉打击违规行为,严密防范安全隐患。为普及占挖道路法规,引导现场文明施工,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引导、警示作用,现选取查办的3起典型案例予以公示,望施工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时,严格遵守法规,依法办理许可,切勿随意施工。

案例一  擅自占用城市道路

2024年3月1日,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开福区月湖街道阳光路未经审批设置临时水马围挡施工,擅自占用城市道路面积约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道路

2023年9月14日,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开福区月湖街道万家丽北路地铁五号线魔方站附近,未经批准施工占用人行道8平方米,同时存在挖掘道路行为,对路面造成破坏。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立即改正、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不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

2024年2月15日,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开福区望麓园街道学宫街紧急抢修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管线,事前通过街道、社区履行部门报备,但未按照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于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手续。该行为违反了《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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