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未取得户外广告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设施案

发布时间:2024-03-05 来源:开福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字体大小:

一、案情回顾

近日,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巡查中发现,位于开福区秀峰街道的某楼盘外立面设置布幅广告。通过进一步调查发现,该布幅广告长10米,宽1.5米,发布内容为“现房9字头”等。执法人员随即开展进一步调查,经调查发现,该户外广告系当事人鲍某某策划、制作、设置,归其所有,未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属擅自设置的违规户外广告。执法人员依法告知后,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限期改正。执法人员对现场复查时,当事人未按要求完成改正。


二、处理情况

依据《城市容貌标准(GB50449-2008)》有关规定,案涉户外广告属于大型户外广告,鲍某某未取得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擅自设置大型户外广告的行为违反了《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依据《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向鲍某某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拆除所设置的户外广告或者补办相关手续,并处罚款1500元。在执法人员的教育下,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改正了违法行为,按期缴纳了罚款。


三、法条链接

1.《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长沙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二、三、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市容的,由市、县(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并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城管提醒

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经过规范的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置的位置、大小、颜色等,都有严格的规范和要求,未经审批擅自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户外广告,不仅影响市容市貌、占用公共空间等,一些不符合技术规范的广告,甚至会带来安全隐患。近年来,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持续开展违规户外广告专项整治行动,紧盯高层建筑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强化执法、规范管理、消除隐患,守护群众“头顶的安全”,维护城市“亮丽的天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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