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四方坪街道财经管理及 审批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3-11 来源:四方坪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各部办(所)、社区

《四方坪街道财经管理及审批制度》已经街道办事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长沙市开福区四方坪街道办事处

2021220



四方坪街道财经管理及审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本街道财政自身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促进财政规范管理,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本街道财政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管理组织

第二条  成立四方坪街道财经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纪工委书记、分管财经领导、财政所长组成。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街道日常财经管理工作。

第三章预算管理

第三条  街道财政对预算经费的支出,坚持“厉行节约、预算管理”的原则。在保证各线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结合各线工作开展的实际,实行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基本支出是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五条  项目支出是指各线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任务而产生的支出,原则上先申请,后使用。

第六条  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支出按财力”的原则,每年初由分管领导和各办(所)根据各线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合理安排、科学地进行预算申报。年度工作项目专项经费包括各线常态性工作项目的专项支出,按照先申请后使用的原则执行。财政所在财力可能的情况下,按要求客观、合理地编报部门(综合)预算。经街道工委、办事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制定该年度财经预算管理方案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财经审批管理

第七条  实行街道工委、办事处集体领导下的财经审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分层管理、阳光透明”的财经审批原则。各办(所)指定专人负责按月报账,财政所应及时向财经领导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财经审批权限: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2万元以下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由街道主任、工委书记审批,纪工委书记把关审核;5万以上(不含5万元)的须报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转移性支付的资金除外)。5万元以上使用大额专项资金审批表;5万元以下,2万元以上使用专项资金审批表。

第九条  财经审批程序:各办(所)报账员负责将票据分门别类整理、填写报账单---经手人、证明人(包括办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审批---财政所审核---分管财经领导、办事处主任、工委书记及班子会议按权限审批。

第十条  编内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加班费及二级机构人员、临聘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加班费等常规性资金费用的编制,由党政办组织人事专干按上级组织人事要求制定相关方案,填写支出报账单,报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审核、分管财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年终目标管理考核奖金、福利、补贴等其他福利资金,由组织人事专干制定相关方案(草案),报街道工委、办事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填写支出报账单,经分管人事领导、分管财经领导审批后方可支付。二级机构人员和临聘人员参照执行。线上专项奖金,由分管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填写支出报账单,经分管领导、分管财经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发放。

第十一条项目支出的使用,先填列预算计划,报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开展工作。实际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审批资金额度,如有超出,需说明情况并重新申报。项目结束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

第十二条  认真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开福区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实施细则》的要求,向交款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做到日清月结。

对各社区及企事业单位的拨款,由各部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填写专项资金申报表,报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同意,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

上级下拨到社区由街道转移支付的资金和非税收入,由各部门填写转拨资金申报表,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

第五章支出支付管理

第十三条支出管理原则: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支出必须坚持“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证明人、办(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对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财政所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并同时对票据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按财务制度把关。

第十四条  街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街道财政资金支出按照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资金支付的流程,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个人)。

第十五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街道零星支出需支付现金的业务实行授权支付。财政所在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授权支付申请,填制《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加盖印鉴后由收款人送至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从街道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

街道各项支出(除授权支付外)实行直接支付。财政所在批准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填制《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加盖印鉴后送区国库集中支付局。国库集中支付局向代理银行开具支付通知书,代理银行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十六条公务卡的使用:财政授权支付的业务中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现金完成交易。报账员每月将原始凭证包括公务卡POS机刷卡凭条递交财政所,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至POS机刷卡凭条公务卡账户。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开财联字[2012]36号)执行。

第十七条  报账时限要求: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下月5日前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3个月的原始票据,一律不予受理。

第十八条各项费用报销必须提供正规、合法的原始票据。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报账须写明支出事由,且金额大小相符、无涂改现象。报销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办(所)主任签字。对各办(所)不规范的票据、不符合财经审批权限、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财政所有权不予受理。

原则上不报销餐费,特殊情况加班用餐开支,在各部门公用经费中列支。由工作部门如实填写《加班用餐报销单》,注明:加班时间、人数、姓名、事由、经相关办(所)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相关审批程序审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加班用餐报销单等。票据未实名及报销手续不完善的一律不予报销。工作日及休息日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可安排一餐,休息日8小时以上可安排两餐,每餐标准40元。城区范围内,因执行公务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用餐,经单位审批后,可按早餐20元、中晚餐40元/餐标准安排工作餐。

第十九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按照《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开财发[2014]82号)、《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开财发[2014]84号)、《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开财发[2014]85号)、《长沙市开福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开办发[2014]25号)等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标准,严格审批制度。

(一)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标准严格按开财发〔2014〕82号《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费用纳入年度专项经费开支,凭据报销。伙食补助标准100元,市内交通费标准80元,住宿费凭发票据实报销,伙食补助和市内交通费不凭票报销,当天往返按一天算。常驻地外的在途期间(首次前往和期满)差旅费回单位报销,每天按省内30元、省外40元发放伙食补助,市内工作期间不报销住宿、交通费,省外不报销市内交通费。

(二)会议费、培训费支出,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参加各类培训、召开大型会议时,需事先填报《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所有费用标准严格按照开财发〔2014〕84号《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用管理办法》和开财发〔2014〕85号《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费用纳入年度专项经费开支,凭据报销。

会议费包括住宿、伙食、会议室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医药等。会议费报销凭证包括:住宿、伙食、会议室租金等发票,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协议书等。

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培训费报销凭证包括: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培训通知、签到表、培训机构收款票据、授课老师资质证明、讲课费票据。

(三)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告知制度,内五区不安排接待用餐:长、望、浏、宁地区公务确需本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向本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后,可安排接待一餐。同一批次按照最高职务标准安排,陪餐不超过三分之一(10人内不超过3人)。由各部门填写好《公务接待清单》并报分管领导和办事处主任签字同意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记录和公务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二十条 党建活动的管理,根据开组通【2017】26号,党建活动仅限于红色教育基地,自行组织不得委托旅行社,长沙市外每两年不超过1次,活动时间不超过2天,视人数多少租大巴、中巴(1000-1500元),不得租小车,异地原则不坐飞机,讲课费参照培训费标准,场地费每半天人均不超50元,外出开展党建活动要填审批表(报分管领导、组织部、纪委审批,市外省内加报政府、区委主要领导审批)备案。

第二十一条工程的管理,项目工程在10万元以上的按2018年3月出版的《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备用金借支管理

第二十二条  原则上不予借支。为了防止资金流失,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确需借用资金的,可申请备用金,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结”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  各办(所)借款人借款时须填写《借支单》,由分管领导、分管财经领导、街道办事处主任审批。

第二十四条  所有借款凭审批完整的借支单到财政所借款,原则上当月借支,当月凭票办理报账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办(所)人员变更或离职必须及时办理清账手续,并由分管领导和纪委书记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人事部门及所属办(所)有义务及时通知财政所清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办(所)负责。

第七章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街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二十七条财政所会计人员要定期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年度建立会计档案。

第二十八条  财政所会计人员由于工作调动、离职或机构调整等,会计档案需要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第八章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九条  各办(所)日常使用的办公用品和接待用品(稿纸、手写笔、笔记本、电池等),原则上由各办(所)统一填列明细申请单交党政办,由党政办在电子卖场统一购买和发放。具体要求按开财发[2018]19号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各办(所)需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品目,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具体管理参照《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2015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开财发[2015]25号)和《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关于2017-2020年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业单位印刷服务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开财购[017]4号)的规定执行。申报部门的负责人将添置需求形成报告,报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同意,由党政办具体负责申报网上政府采购。

各办(所)需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品目,由各部办参照政府采购制度自行确定采购品目及金额。单项采购金额2万元以下的由办事处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由街道主任、工委书记双审批,纪工委书记审核把关;5万以上(不含5万元)的须报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采购物资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收发登记,物品须签字领用,并负责保管。财政所、党政办不定期进行清查、对账。

第三十一条  机关财产物资管理由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对财产物资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建立领用登记手续,做好街道财产物资调配、实物管理,并报财政所调整固定资产账务。干部调进调出,需办理好公共财产移交手续。年终由各办(所)会同党政办、财政所进行全面清查,以确保账实相符。如无故遗失或损坏,按财产的入账价格,从相关责任人的年底奖金中扣回。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进行核销,财政所根据区国资办相关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机关公务车的维修保养、保险购买实行定点办理,汽车油料实行分车、分卡、分月限额定点供应。公车油料费用由党政办按规定制定相关方案,经分管党政办领导审核签字后,分管财经领导审批。车辆维修保养须经分管党政办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严格按照《关于2017-2019年长沙市开福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维修保养服务定点有关事项的通知》(开财发[2016]48号)执行。

第九章内部审计管理

第三十三条街道成立内审机构,在协助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计的同时,要完善和加强财经内审工作,督促财经制度的落实及街道财政预算的执行。同时加强报账员的业务培训,每季度组织一次街道、社区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内审部门可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财经工作,并负责对各社区重大建设、拆迁项目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章社区财务管理

第三十四条  社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

第三十五条 重大事项需采用报告制,需事先向联点领导、分管领导及街道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书面请示,一事一报告,一事一报账。单项支出1万以上的,报告需联点领导审批;单项支出2万至5万的,报告需街道主任审批;单项支出5万以上的,报告需街道主任、工委书记双审批,并须报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无审批及班子会议纪要不报账。严格按制度执行政府采购程序,报账时附采购合同、验收单;按制度执行财务计划管理,制定相关财务收支计划、工程项目投资计划、固定资产购置计划。社区工作人员的人员经费发放,需附上级相关文件支持,文件经街道主任、工委书记双审阅,在街道班子会议通过后,形成会议纪要才能发放。

第三十六条  社区明确一名报账员,负责办理日常经费支出及专项支出的报账业务。报账员整理好原始凭证并填写资金审批单,票面经手人、证明人、审批、审核签名齐全,交财政所长审核签字。单项支出金额5000元以下,由社区书记审批;单项支出金额5000元以上还需报社区联点领导审批;单项支出金额2万元以上需过社区两委班子会后,报街道主任审批;单项支出金额5万元以上需报街道主任、工委书记双审批,5万元以上非日常事项(重大活动、重要项目等)并须报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无审批及班子会议纪要不报账。同时,各线上的重点专项资金,还需各线上分管领导及各社区联点领导审批。发生的经济业务与发票必须相符,凡支出发生后两个月内不结报的票据,无特殊原因一律不得再审批报销。各社区、遗留办、水管所借款人借款时须填写《借支单》,由社区书记、联点领导、分管财经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社区工程项目管理,参照街道工程项目管理程序执行。社区在签订工程合同时必须规范,要有经办人签名及签订日期,竣工验收手续及相关结算凭据齐全,必须经费到位后在专项经费中支付;支付工程款时预留工程结算总额5%的质量保证金;选择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施工资质。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发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三十九条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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