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电子政务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和管理,促进政务工作效率的提高,保障电子政务系统的安全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通过计算机和网络等信息技术将内外政务信息流电子化、网络化并进而实现部分政府职能的电子化、网络化管理;“信息工程(项目)”是指“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与政务工作相关的局域网、业务信息应用系统等计算机及网络工程(项目);“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是指电子政务建设过程中对政务信息的收集、整理、加工、发布、反馈等。
第三条 区属各单位的信息工程(项目)及其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均纳入本办法管理。社会机构筹建的信息工程(项目)及相关政务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四条 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全区电子政务和信息工程(项目)建设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信息中心)负责其日常工作。区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规划和协调。信息中心负责全区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的技术方案制定、信息工程(项目)实施管理、政务信息资源的集中处理。各单
位建立本部门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报信息中心备案。
第二章 信息工程(项目)管理
第五条 信息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将信息工程(项目)建设规划(设计)、技术方案和其他相关资料报区信息化领导小组审核,并由信息中心纳入项目统一管理,未经审批的项目区财政局一律不予拨款支付。
第六条 信息工程(项目)的建设规划(设计)和技术方案通过审核后,区政府采购中心必须在区信息中心参与下,严格按照采购程序和有关规定进行招标(采购)。
第七条 信息工程(项目)的实施,由区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指导和监督。工程(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须邀请信息中心以及相关部门组成专家组进行技术验收;未通过验收的信息工程(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八条 跨部门的信息工程(项目),由区信息中心牵头组织实施,核心的政务软件由区信息中心统一配置(费用自理)。
第三章 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九条 各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本机构的信息化建设规划(计划)技术方案的实施以及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
第十条 各单位需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应及时向区信息中心报送,由区信息中心报经主要负责人审查后统一对外发布。
对外发布的政务信息是指重要的会议、活动,定期公开的年报、季报、月报和不定期的公告、通告以及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等。
第十一条 报送信息应使用电子文档的形式。已使用区信息中心统一配置的政务软件的机构,区级政务信息的下传以及本机构政务信息上传,应使用网络传送方式。
第十二条 各单位必须对重要数据和信息进行备份。
第十三条 各单位须将其积累的基础数据以专项形式电子化,并整合进相应的业务信息系统中,由区信息中心进行专项审核。区级基础数据的电子化,由区信息中心负责。
第十四条 “开福区政府公众信息网”是发布全区政务信息的唯一合法网站,也是全区的公益性信息、权威性信息的发布平台。各单位的公告、通告和可对外公开的政策性文件等政务信息交由“开福政府公众信息网”发布。
第十五条 区管辖范围内的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由各机构按照全区的统一规划自行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电子政务系统的应用指导和技能培训,由区信息中心组织和实施。
第四章 信息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信息中心负责对各单位信息安全进行审核规范,区信息安全策略由信息中心统一部署,各单位应严格按照信息中心布置的安全策略执行。
第十八条 各单位使用电子政务业务系统,发布政务信息时,应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省、市的法律法规;同时,严格执行国家保密局《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严禁在互联网计算机中存储和传送涉密信息。
第十九条 各单位在建设电子政务网络的同时,必须同步设计和实施信息与网络安全系统。
第二十条 各单位用户的IP地址统一由区信息中心分配,并建立IP地址备查登记薄。用户的IP地址不得随意更改,如确需更改,应及时报区信息中心并备案。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故意制作、传播、安装计算机病毒及木马等破坏性程序以及其他危害区电子政务网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对联网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并记录系统日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向区信息中心报告。
第二十三条 信息安全事故发生后如:数据库丢失,被他人盗取;机密文件泄漏等情况应立即报告区信息中心及区保密局不得隐瞒或擅自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电子政务的有关技术规范由区信息中心根据信息技术的发展变化和电子政务的建设实际制定并颁布。
社会机构参与电子政务建设,应按上述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各单位按照“信息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并按照上述技术规范的要求实现本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