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办法

发布时间:2023-07-19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产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奋力实施“强省会”战略,有效提升区域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水平,助力打造内陆地区改革开放高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稳规模优结构的意见》(国办发〔2023〕10号)、《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支持稳外贸稳外资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湘商发〔2022〕31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进一步扩大利用外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长政办发〔2021〕3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制定如下办法。

第二章 推动外贸做大做强

第二条 支持外贸人才引进和培育。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3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对其签订3年以上合同、年薪达2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高管及骨干人才,按年薪的10%给予企业招才引智支持(不超过10人)。对当年进出口总额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按其员工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区级留存给予企业人才培育支持(不超过10人)。单个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单个非生产型外贸企业每年支持资金不超过30万元,达到省市奖励标准的,不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三条 支持企业参加展会。对外贸企业参加当年境外展会和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线下实体展会的展位费给予不超过30%的补贴,单个企业单次展会不超过1.5万元,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为10万元。奖补金额叠加省市奖励后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发生费用的总和。

第四条 支持开展线上推广营销。对利用海外知名搜索引擎、社交媒体及专业的电子商务推广平台等开展线上推广营销的外贸企业,按线上推广营销服务费和推广费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为10万元。奖补金额叠加省市奖励后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发生费用的总和。

第五条 支持外贸企业开展产品境外认证。对外贸企业开展管理体系认证、产品境外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和境外商标注册,并在当年获取相应资质,对其实际发生费用的3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为30万元。奖补金额叠加省市奖励后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发生费用的总和。

第六条 支持外贸供应链平台建设。对当年外贸进出口额达到1亿元、且服务企业数量达到5家及以上的外贸供应链平台企业,对其当年贸易项下的融资贷款利息(年化利率以当年申报通知为准)给予不超过50%的贴息补贴,单个企业补贴上限为150万元。达到省市奖励标准的,不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三章 培育发展贸易新业态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展跨境电商业务。鼓励传统企业利用跨境电商开拓国际市场。对借助社交媒体、搜索引擎、跨境直播、跨境电商平台等开展推广且年线上销售收入达到200万元以上的跨境电商企业,给予不超过推广费用40%的资金扶持,单个企业每年扶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八条 鼓励跨境电商品牌培育。对跨境电商企业新增注册自有商标或通过国际认证的,按不超过境外商标注册和国际认证费用20%的比例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20万元。奖补金额叠加省市奖励后的总额不超过企业发生费用的总和。

第九条 支持跨境电商企业进行金融融资。对有跨境电商交易额的企业,在跨境电商交易过程中使用金融产品按融资金额同期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 扩大实际使用外资

第十条 鼓励引进优质外资。对新引进且当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及以上(以外汇到位资金为准,不包括外方股东的境内出资,下同)的外商投资企业(住宅房地产、金融及类金融除外,下同),按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1%予以奖励。对当年度外方股东实缴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及以上,参照省、市政策执行,不叠加享受区级政策。

第十一条 支持扩大外商直接投资。对已落户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度实缴注册资本累计达到3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及以上,分别奖励人民币10万元、15万元、30万元。

第五章 支持开放型现代服务业

第十二条 支持发展服务外包。对纳入商务部长沙市服务外包业务管理和统计系统的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度离岸执行额达到2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当年度在岸执行额达到1000万美元、5000万美元、1亿美元以上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离岸和在岸奖励不重复计算,就高不就低。

第六章 支持外经企业“走出去”

第十三条 支持企业境外园区建设。对经湖南省商务厅认定的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按不超过基础设施建设费用、营运费的1%给予支持,认定园区支持上限为20万元。其中对在非洲的认定境外经贸合作园区,按不超过3%给予支持,支持上限为30万元。

第十四条 支持企业境外投资。对经核准年度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1%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15万元;其中经核准年度实际投资额50万美元以上的对非投资合作项目,按实际投资额3%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支持上限为20万元。

第七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在开福区登记注册并实现税务征管,在外经贸业务、出口退税、外汇管理、海关监管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且符合本办法条款规定的企业。金霞经开区按园区政策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与区级贡献挂钩(条款特别注明的除外)。本办法有关条款与区内其他扶持政策、专项政策重复、同类型的,同一主体、同一项目按照就高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在享受本办法时,需去除同类项。

第十七条 符合本办法的奖励对象需按申报通知要求据实提供相关凭证资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奖补资金,违者收回奖补资金,并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当年发生偷税、逃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当年发生高污染或污染排放不达标;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未退出或发生其他严重失信行为;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不列入扶持范围。

第十九条 本办法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有明显冲突及其他未尽事宜的,依照上级政策要求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由开福区商务局负责具体解释,执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可适当修订调整。

(开产办〔2023〕4号) 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推动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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