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2017-03-31 来源:开福区政府 【字体:
 
  

长沙市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奖励目的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发展“三量齐升”的总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强力实施产业倍增的总部署,深入推进“五轮驱动”战略,促进产业升级,优化经济结构,实现经济高速高效、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本区的企业,对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较大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 奖励原则

  1.有利于保持经济较快增长,促进长沙金融生态区、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的发展。

  2.有利于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和效益,促进产业升级。

  3.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促进企业依法、诚信经营。

  第二章 两大重点片区招商引资质效奖

  第四条 长沙金融生态区招商引资质效奖

  对在长沙金融生态区规划区内新建商务楼宇,出售、租赁给单个企业产权面积在500以上的,分别按其商业产权面积给予招商主体100/50/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驻企业在两个会计年度内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给予招商主体4万元/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高岭组团招商引资质效奖

  对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高岭组团规划区内,投资建设20以上商贸市场,并统一收银的商场,按其商业产权面积给予招商主体40/一次性招商奖励;对新入驻企业在两个会计年度内达到限额以上商贸企业标准的,给予招商主体4万元/企业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两大重点片区高端人才奖

  对独立纳税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税收贡献大的企业法人代表或职业经理人、行业领军人才给予相应奖励;对实用型技术人才给予表彰或奖励。

  第七条 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招商引资质效奖

  对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购买、租赁标准厂房2000以上的新入驻独立法人企业,在两个会计年度内申报确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企业入驻奖

  第八条 金融机构入驻奖

  对在本区购买或租赁办公用房作为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地方性金融机构使用,购买或租赁面积在2000以上的,分别给予入驻金融单位相应奖励。

  第九条 大型商贸企业入驻奖

  对新入驻本区的国标五星级酒店、单店经营面积在1以上且统一收银的品牌商场、1以上的知名超市、5000以上的驰名餐饮企业,分别给予入驻企业50万元、4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条 文化企业入驻奖

  对新入驻本区且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在其竣工投产当年,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一条 现代物流企业入驻奖

  1.对新入驻本区的5A4A级现代物流企业,在购地后两年内竣工达产,分别给予企业3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引进5A4A级现代物流企业的,分别给予物流平台企业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企业入驻奖 

  对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国内服务外包50强企业,在本区设立服务外包公司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80万元、4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三条 电子商务企业入驻奖

  1.对国内十强、国内百强电子商务企业,在本区设立区域性总部的,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新入驻本区并经长沙金霞保税物流中心报关进行进口商品展示交易的电子商务企业,年销售额在5000万元—1亿元、1亿元—3亿元、3亿元—5亿元的,分别给予展示面积3006001200三年免租;年销售额超过5亿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另行给予扶持政策。

  3.对新入驻本区且年度实缴区级税收达到3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企业,从第一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按其实缴区级税收的50%给予奖励。

  4.对在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规划区内租用办公场所的电子商务企业,三年内给予相当于实际房租费用40%的补贴;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物流分拨配送及仓储服务的企业,给予三年仓储补贴,补贴额度为每天0.3/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奖

  对首次认定或新入驻本区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产业发展奖

  第十五条 企业贡献奖

  1.新办企业扶植奖。对新入驻本区的企业,从第一年起,三个会计年度内分别按其实缴区级税收的50%25%12.5%给予奖励;对驻区金融机构将分支机构独立纳税转变为在本区汇总纳税的,以及金融分支机构在区外汇总纳税转变为在区内独立纳税的,进行相应奖励。

  2.税收增长奖。对实缴区级税收达到50万元以上,且年度税收增长率达到20%以上的企业,给予企业实缴区级税收增长部分20%的奖励。

  3.税收规模奖。对年度缴税为正增长且实缴区级税收为200万元—5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年度奖励。

  4.楼宇税收贡献奖。对单栋楼宇当年实缴税收为2000万元—5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1亿元—2亿元、2亿元—3亿元、3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或物业管理公司10万元、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企业发展奖

  1.企业上市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发行证券的企业,在主板上市的给予企业20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的给予企业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企业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四上企业”奖。驻区企业申报确定为“四上企业”,对申报确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其他晋级企业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3.创品牌奖。对当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或“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的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对外贸易促进奖

  1.对新开展进出口业务,年度进出口额达到3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年进出口额超过300万美元的,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2.对年度进出口额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的外贸企业,年度进出口额比上年度每增加100万美元奖励1万元人民币,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五章 中介奖

  第十八条 招商中介奖

  对引进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国内100强企业总部或区域性总部的有关单位或个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奖励程序

  本办法按年度计奖,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在每年120日前备齐奖励申报资料向所在街镇或长沙金霞经济开发区提出奖励申请,区发改局收集汇总申报资料并组织有关部门审核,报区政府常务会和区委常委会审定,由区经济发展奖励领导小组进行公示和表彰。所需支付的奖励资金统一纳入区财政年度预算。

  第二十条 约束条件

  从事招商引资的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原则上不享受该奖励。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不重复计奖,符合多个奖励要求的,取最高奖,原则上企业当年获得的奖励不超过本年度实缴区级税收。享受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恶性刑事案件的单位;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单位;如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有明显冲突的。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14年起实施,由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招商引资及产业扶植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开发〔20135号)文件废止。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办公室                                                                       20149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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