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实施意见

开福区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实施意见

2017-03-31 来源: 【字体:
  
  

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深入开展创新创业工作,通过发展创客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引导建设一批具有公共服务功能和示范带动作用的创客空间,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发展创客空间的若干意见》(长政办发201526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1.基本目标。到2017年,在全区支持创建3个区级示范创客空间。其中,打造1个市级示范创客空间,争创一个省级示范创客空间。

  2.基本要求。省、市级示范创客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区级示范创客空间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示范创客空间应设置创业咖啡吧、头脑风暴间、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创客沙龙区等功能板块,为创客群体提供创意交流、信息交换、资源对接、路演展示等服务功能。各示范区创客空间为创客群体提供的服务应充分体现公益性原则。

  二、政策支持

  (一)关于省、市级示范创客空间

  对申报为省、市级示范创客空间的,在享受省、市级支持政策外,区财政给予一次性100万元、50万元奖励。

  (二)关于区级示范创客空间

  1.建设补贴。区财政对区级示范创客空间给予每家100万元的一次性场地装修及设施设备购置费用补贴。

  2.租金补贴。对区级示范创客空间的场地租金连续3年按每平方米30/每月予以补贴。(补贴面积上限为1万平方米实际使用面积)

  3.运营费用补贴。区财政对区级示范创客空间的服务人员、水电、网络等运营费用,连续3年每家每年给予10万元补贴。

  4.公共服务补贴。支持各示范创客空间开展创业创意比赛,提供创业技能培训等配套公共服务。区财政连续三年每年安排50万元,给予经审定的公共服务项目一定费用补贴。

  5.运营主体奖励。鼓励引入优质创业投资及服务资源,对于由创业投资基金、国内知名创业服务机构等作为区级示范创客空间运营主体的,区财政连续3年每年给予每个主体10万元奖励。

  6.孵化项目奖励。对在创客空间孵化培育的产业项目,且工商税务注册登记在我区的,给予相应的创客空间2-5万元/家一次性奖励。

  7.政务服务支持。由区工信局牵头,组织区直有关部门为创客空间孵化项目提供工商、税务、专利申请等一站式服务。

  三、评价考核

  1.考评主旨。为了引导规范我区示范创客空间建设和服务工作,合理精准实施引导政策,需对示范创客空间的建设、运营和服务内容进行评价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补贴政策的主要依据。

  2.考核内容。

  1)空间条件。省、市级及区级示范创客空间使用面积分别应在1000平方米、500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等公共服务区域面积不少于实际使用面积的50%

  2)服务内容。示范创客空间运营主体应配备专业运营团队,负责创客空间的日常管理及服务活动组织等工作,在创客空间内定期开展创业资源对接、创业技能培训、创业项目路演等服务活动。

  3)孵化项目。示范创客空间要指导扶持创客团队、孵化创业项目,为创客项目提供技术、资金多方面的支持。

  4)公益导向。示范创客空间提供的配套服务价格不得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不得提供高档餐饮服务;公共会议室、创业项目路演对接区等公共服务区域应免费提供创客群体使用,不收取场地费用和网络服务费用。对于以创客空间名义而实际开展会所经营、大规模餐饮服务等非创业服务的项目,不享受补贴政策。

  3.考评方式及结果运用。示范创客空间评价考核工作以年度为周期,在第二年度一季度通过实地考察及调查问卷等方式进行;考评结果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考评合格的按照政策给予全额资金补贴,不合格的项目在3个月期限内达到合格标准后再给予资金补贴,3个月期限内仍然不达标则取消当年度资金补贴资格。

  4.考评组织实施。省、市级示范创客空间考评工作由省、市经信委牵头负责。区级示范创客空间考评工作由区工信局牵头,商务、财政、科技、现代服务业办共同组织实施,考评结果报开福区新型工业化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区政府审定。

  5.本意见自201510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17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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