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2017-10-27 来源:长沙市开福区兴效益型产业指导委员会 【字体:

 

开兴产发〔20171

 

 

长沙市开福区兴效益型产业指导委员会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街道工委、办事处,区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开福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已经区委、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兴效益型产业指导委员会

         20171027


长沙市开福区促进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发展奖励政策(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更好地促进我区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的发展,实现集聚发展,做大平台,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特制订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对象为经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或食药监行政部门批准,在开福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独立缴税、相关营业指标纳入开福区统计的生物医药、生物医学工程(含医疗器械)、生物医药技术服务、医疗管理服务及健康服务(含检验检测)、医药流通等企业。

第二章  引进企业做大做强

第三条  大力引进领军型企业。世界500强、国内100强、中央企业、上市企业中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在开福区设立总部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区域总部、分支机构、研发中心、生产基地、财务(资金)结算中心等,由开福区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重点支持。

第四条  鼓励企业实施并购重组。对开福区内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规模在人民币4000万元(含)(目标公司在并购重组协议中的作价)以上的并购重组项目,且并购重组对象纳入开福区企业总收入(产值)及税收统计范围的,按兼并重组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律等中介费用的3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总额不超过人民币200万元。并购外区的企业产生的税收在我区缴纳的,按区级税收的50%,以产业扶持资金方式进行奖励。

第五条  促进中小企业成长。对新入驻经省市经信、科技等部门认定的专业载体(含孵化器、加速器、创客空间、用于生产制造工业地产)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生产类、检测类),租用场地的,从租用当年起连续2年按800平方米以内房租的50%给予补助;购买标准厂房面积在400平方米(含)以上的,按实际购房面积给予每平方米人民币200元的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累计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

对新入驻的专业载体(含孵化器、创客空间、工业物流地产等)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流通加工类),申报确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贸易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六条  鼓励实效发展。对纳入开福区统计的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为正增长且突破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七条  突出税收贡献。对纳入开福区统计的年度实缴区级税收突破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奖励。

第三章  促进自主创新发展

第八条  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已投产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在开福区范围内新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且当年该项目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达人民币1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该项目当年形成生产设备类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重大关键技术与创新产品研发。对开福区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根据《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规定,经自主研发新申请注册药品和医疗器械(含体外诊断试剂)的,分阶段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一)对申请注册中药和天然药物、化学药品、生物制品的企业,以完成Ⅲ期药物临床试验为标准的产品,每个产品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二)对获得二类、三类医疗器械注册证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分别给予人民币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条  鼓励开展国家(国际)认证认可。首次获得美国FDA、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药品注册许可证并在开福实现产业化的企业,给予人民币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大院大所的创建和引进。对当年经专业部门认定为国家、省、市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含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院士专家工作站、博士(后)流动工作站的,分层级一次性奖励40万元、20万元、10万元。

第四章  加强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孵化器平台建设

第十二条  大力引进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在开福区范围内设立的研发、中试、临床试验、检验检测认证、委托加工、医疗信息技术、冷链技术等生物医药与健康领域第三方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和建设专业孵化器平台,给予相应补助。

(一)按平台建设实际成本费用(含场地租赁、设备购置、建设装修、信息化建设等费用)的10%,给予单个平台每年不高于人民币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二)按平台为开福区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提供技术性服务总额的5%,给予单个平台年度不高于人民币50万元的运营补助,补助期限不超过2年。

第十三条  支持孵化器的构建和发展。在孵化器中孵化的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前两年生产和经营所缴纳的区级税收的50%,以产业扶持资金方式奖励给孵化器。

第五章  强化高端人才引进

第十四条  加强对行业领军人才、高端人才的奖励,做好人才服务工作。具体按照市、区人才政策施行。

第十五条  强化中介人奖励。在推介、推动重要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或项目入驻过程发挥关键作用的人或企业,对引进项目当年实现区级所得税收达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中介人10万元奖励;对引进项目当年实现区级所得税收达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中介人20万元奖励。

第六章  加大产业投资支持力度

第十六条  鼓励发展生物医药与健康产业投资基金。发挥政府资金杠杆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发起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投向开福区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及产业项目。

第十七条  提供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金融服务。对发展前景较好、潜力大的重点生物医药与健康企业用于本企业发展的贷款进行贴息,贴息比例按照企业每年实际支付利息额(不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基准利率)的50%,为期两年。单个企业当年享受专项资金贴息的贷款额上限为60万元,贴息方式为先付后贴。

第七章   

第十八条  奖励审批流程

(一)凡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应向开福区或金霞经开区提出奖励申请。

(二)分两类进行审批:

1)在金霞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企业,由产业发展局会同招商合作局、财政分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初审结果报送区商务和旅游局;

2)在开福区范围内(金霞经济开发区除外)的企业,由区商务和旅游局会同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进行初审,连同经开区上报企业统一报送区发改局审定。

(三)对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奖励事项通过审批后,原则上纳入全区发展奖励一并兑现。

第十九条  其它

(一)本政策除针对平台、中小企业和个人的奖励外,其它奖励原则上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的区级税收;如果出现奖励额度超过当年缴纳的区级税收情况,在三年内分年支付。

(二)本政策适用对象的同一事项涉及由开福区执行的国家、省、市政策和开福区其他政策同时支持的,或同一对象符合本办法多个奖励事项的,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三)企业在申报奖励时,需出具真实材料和证明,并书面承诺。对存在弄虚作假、恶意骗取奖励资金行为的,开福区有权收回全部奖励资金;如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四)凡获得此奖励政策兑现的企业,书面承诺10年内不得迁出、转移工商税务关系及主营业务收入,若未满10年迁出本区的,开福区有权追回所有奖励资金。

(五)本政策由区商务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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