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促进金融类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开福区促进金融类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2017-03-31 来源: 【字体:
 
  

开福区促进金融类产业发展奖励办法


  一、奖励目的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金融类机构引进和扶持力度,加快形成金融产业聚集效应,做大做强金融产业,打造金融强区。

  二、奖励对象

  本奖励办法适用对象是指,经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主管部门批准,在开福区进行了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且独立缴税的,且主营业务税收在开福区分享的各类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和主管相关单位,包括以下三类:

  (一)传统金融机构: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批准成立的传统金融机构,包括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在全球排名前列的金融服务机构等。

  (二)新型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经开福区政府认定的,包括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金融综合服务机构、金融要素交易市场等。

  (三)其他金融监管和主管相关单位(含金融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

  三、产业引进奖

  (一)传统金融机构总部入驻奖

  1.购房补贴。在本区购房作为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地方性总部使用的,办公用房分别按1500/m²、1200/㎡、800/m²给予补贴。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500万元,按40%30%3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补贴到位。

  2.租房补贴。在本区租房作为全国性总部、区域性总部、地方性总部使用的,租期三年(含)以上的,办公用房分别按每年400/m²300/m²200/m²给予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三年累计补贴总额分别不超过800万元、600万元、200万元。

  3.房屋装修补贴。入驻后首次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在开业后,按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100/㎡的补贴。

  (二)新型金融机构及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总部入驻奖

  在本区购房的,办公用房给予600/补贴,按40%30%3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补贴到位;在本区租房且租期三年(含)以上的,每年给予100/租房补贴,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如该机构享受了楼宇的免租政策,则该补贴用于补贴楼宇;入驻后首次对办公用房进行装修的,在开业后,按装修面积一次性给予50/的补贴。

  四、金融人才奖

  (一)高管贡献奖

  年度上缴区级税收500万元(含)—3000万元、3000万元(含)—5000万元、5000万元(含)—1亿元、1亿元(含)以上的,分别参照其高级管理人才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20%30%40%50%的额度进行奖励。区级税收未达到500万元,但经区人民政府认定属于新入驻金融类机构和金融类服务机构区域性总部的,入驻前三年参照其高级管理人才当年实缴个人所得税8%(扣除税收成本)的额度进行奖励。

  (二)购房补助

  支持和鼓励金融人才在开福区内购买商品房,按照经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房产证登记的建筑面积,一次性给予商品房每平方米补助300元。享受购房补助的人员为金融机构高管及优秀人才,由金融机构认定提供。

  上年度区级税收达到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金融机构区域性总部,且年税收增长20%以上(含20%),可享受购房补助人数为10人,区级税收每递增500万元,增加人数2人,即达到1000万以上为12人,达到1500万元以上14人,以此类推,单个金融机构补助人数最高不超过100人,单个人员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除外)

  (三)其他配套政策

  1.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落户、子女入学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提供便利;

  2.为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争取国家、省、市相关人才政策支持。

  五、经济贡献奖

  对年区级税收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含)以上、1亿元(含)以上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100万元的年度奖励。

  六、股权投资奖

  新入驻的股权投资类企业,实缴资金在1亿元以上,且入驻当年(或次年)对符合开福区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或项目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经区政府认定以后,按总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七、招商中介奖

  由金融监管机构、主管部门以及金融行业协会提供信息并引导和促进金融类机构落户开福区的,给予以下奖励:

  凡新引进一家银行总部,引进当年或次年产生区级税收500万元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新引进一家保险公司总部,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引进一家证券公司总部,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引进一家其他类金融机构总部,一次性奖励1万元。

  八、宣传推广专项奖

  对区内楼宇项目单位组织举办有影响力的金融产业招商活动给予专项奖励,活动方案在区金融办备案后,由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活动的规模、成效、投入给予一定金额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

  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享受“一事一议”

  (一)入驻企业预计年度区级税收达到2000万以上;

  (二)在开福区购地自建总部大楼的金融机构;

  (三)区人民政府重点支持的战略性产业发展项目。

  对已享受“一事一议”政策的金融机构,不再享受本办法。

  十、限制性条款

  享受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信守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奖励:

  (一)发生非法集资及金融风险等负面情事件的;

  (二)有偷税、漏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

  (三)发生安全事故和恶性案件的;

  (四)环保未达标的;

  (五)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未及时整改的;

  (六)遇国家政策和上级政策调整有冲突的。

  十一、其他

  (一)原则上金融机构当年所获奖励不超过该金融机构当年所产生的区级税收。

  (二)享受了本办法的新入驻金融机构,需书面承诺至少5年不搬出开福区,否则应退还区政府给予的相关奖励。

  (三)本办法评选时间与《长沙市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开发〔201410号)同步,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机构在奖励兑现时采用“就高不重复”的原则申报奖励,不重复计奖。

  (四)符合本办法的金融机构,须经过街道、区直主管部门或园区推荐上报,由区金融办牵头初审,企业税收由区财政局和税务部门负责核实。初审结果报区经济奖励领导小组复审,报区委、区政府批准进行表彰,奖励方法按《长沙市开福区经济发展奖励暂行办法》(开发〔201410号)方式执行。

  (五)本办法由长沙市开福区金融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分享到:
2018cxghj_close.png 关闭 2018cxghj_close.png 打印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