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问答之——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
1. 企业(单位)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应符合哪些条件?
答: 企业(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企业(单位)和职工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社会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缴纳义务,与持《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且认定了就业困难人员签订 1 年以上劳动合同,可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2.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答: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标准是企业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进行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部分。未缴齐上述三种社会保险费不予补贴。代发放工资或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第三方单位,不在补贴范围之内。
3.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的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一致,最长不超过 3 年。对从审批具备享受资格之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就业困难人员 , 社保补贴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
4.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如何申请社保补贴?
答: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保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方式。申请社会保险补贴企业(单位)按规定先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且须通过湖南省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管理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向社会保险费缴纳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报社会保险费补贴。
5. 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申请社保补贴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1)营业执照副本、开户许可证(首次申报补贴时提供);
(2)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创业证》(原《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3)企业(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及支付其工资的凭证;
(4)《长沙市企业(单位)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