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新任职校(园)长履职专项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为全面了解近年来局党组新任命校长履职情况,根据《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中小学校领导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性质
本实施方案是以高效履职为导向地对近年局党组新任命校(园)长履职情况综合督导评估,督促指导各新任命校长贯彻执行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遵循教育规律,优化学校管理。实施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质量,为开福区学前教育、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督导评估范围
本实施方案适用于近五年来局党组任命的校(园)长。
三、督导评估指标设置
本次专项督导评估指标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基本素质、办学理念、学校管理、工作绩效等。
四、督导评估程序
本次督导评估坚持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原则,建立以校(园)长自评,教育督导部门、教师、学生、家长共同参与的评价制度。评估程序为听取校长工作汇报、查阅相关资料、座谈、问卷调查、实地查看、数据统计。评估结束后半个月内将督导评估结果反馈给被评估学校(幼儿园)校(园)长。
五、督导评估组织实施
本次督导评估在区教育局党组领导下,由区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区教育督导办聘请局机关相关科室、二级机构、责任区督学组长组成评估组对新任校(园)长进行客观、公正评定。
六、督导评估结果处理
新任校(园)长履职情况督导评估结果,采用等级与评估报告相结合的方式,评估总分为100分,其中基本素质评价20分、办学理念评价10分、学校管理评价50分、工作绩效评价20分。评估得分90以上为优秀等级,80—90分为良好等级,70—80分为合格等级,70分以下为不合格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