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申请延期申报
一、事项名称:我要申请延期申报
二、实施主体:各区(县)税务部门
三、行使层级:区(县)级
四、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办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五、政策期限:长期有效
六、申报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
七、申报材料: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申报申请核准表》;
3.纳税人确有困难不能正常申报的情况说明;
4.经办人身份证件;
5.代理委托书;
6.代理人身份证件。
八、申报流程:
申请人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本级税务机关审批——出具《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九、办理方式: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电子税务局(https://etax.hunan.chinatax.gov.cn)办理,办税服务厅(场所)的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十、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夏季(7月1日—9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30;冬季(10月1日—次年6月30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十一、办理时限: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税务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对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20 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 10 个工作日。
十二、咨询电话:12366、0731-88665255
十三、监督电话:12366
十四、兑现成果形式:出具书面税务行政许可决定
十五、政策类别:税费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