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开福区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2016年开福区法院部门决算公开

撰写时间:2017-10-25稿件来源:开福区法院

 2016年开福区法院决算说明

 

一、单位基本情况及部门主要职责

(一)主要职责本部门主要职责是院作为基层法院应当依法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和受理的自诉和公诉的刑事、民事、行政等第一审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依法决定国家赔偿;行使审判监督职能;通过审判活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保护国家、集体和个人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二)部门设置:本院没有二级单位,只有  1 个行政单位组成。纳入2016年决算编制范围的只有我院本级。

(三)人员情况:部门编制数  119  人,在职人数 123 人,其中:在岗人数 123 人;编外长期聘用人员150人;离退休人数 29 人,其中离休人员 1 人,退休人员 28 人。

二、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

2016年主要工作任务及目标是:

1、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及时贯彻区党代会精神,大力支持重点项目建设。

2、始终强化执法办案,有效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宽严相济惩治违法犯罪,调判结合化解社会矛盾,协调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多措并举破解执行难题。

3、始终坚持从严治院,着力打造过硬司法队伍。加强思想教育,营造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开展纪律督查,树立“严管”就是“厚爱”的管理理念,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提高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4、始终坚持司法为民,落实各项便民利民举措。建立司法公开机制,建立诉讼服务中心,建立案件流程管理平台。

三、开福区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关于开福区法院2016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6211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财政补助)收入,占总收入的100%。比2015年减少90万元,减少1.4%。收入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行政运行经费1634万元,一般行政事务管理经费4312万元,行政单位离退休150万元,医疗保障经费115万元。2016年本院无基本建设支出,故无基本建设类科目收入。

(二)关于开福区法院2016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5403万元,比2015年减少761万元,减少12%。其中:基本支出1900万元(人员支出1410万元,机关运行经费490万元),占本年支出的35%;项目支出3503万元,占本年支出的65 %。本年支出减少的主要原因是:公务用车运行经费及接待费减少,无基本建设支出。

决算支出数较年初预算数减少202万元,项目支出经费有所减少。

(三)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6年度,开福区法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489万元,比2015年增加 42万元,增长9%。主要原因是日常运行经费等开支有所增加。

(四)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6年开福区法院政府采购支出总额355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3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15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267万元

(五)三公经费支出情况

1、“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支出72万元,其中,公务接待支出8万元;公车运行及购置费64万元;因公出国(出境)经费0万元。

“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数比2015年减少79万元,下降52%,其中:①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减少0万元,下降0%②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72万元,下降5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精神,公务用车数量减少和部分公务用车停驶。③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7万元,下降46%。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减少的主要原因是积极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区委关于厉行节约的要求,从严控制公务接待行为。

2、“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三公”经费财政拨款支出决算中,因公出国(境)费支出决算0万元,占0%;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决算64万元,占89%;公务接待费支出决算8万元,占11%。具体情况如下:

1)因公出国(境)费支出0万元。全部安排因公出国境团组0个,累计0人次。

2)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支出64万元。其中:

公务用车运行支出64万元。主要用于办案出差送达所需车辆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等。2016年开福区开支财政拨款的公务用车保有量为16辆(车改前保有量为26辆,车改后保有量为16辆)。

(3)公务接待费支出8万元。主要用于与国内相关单位交流工作情况及接受相关部门检查指导工作发生的接待支出。本单位2016年共接待国内来访30批次、1080人次(包括陪同人员)。

四、其他重要事项

一)、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截至2016 年12 月31 日,本部门共有车辆1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17 单位价值50 万元以上通用设备4 台(套)。

(二)、预算绩效情况的说明。

通过项目资金的合理合规使用,我院提升了办案质量和数量,健全了司法公开机制,加强了审判流程管理,各项工作取得明显的成效。

五、名称解释

(一)、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二)、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三)、“三公”经费:纳入长沙市开福区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长沙市开福区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机关运行经费: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当年财政拨款安排的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开福区人民法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报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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