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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暂行规定  
 

来源:  本网 【字体: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办公室文件

 

开办发[2006]14号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区经济发展环境,合理规范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加大对企业的扶持力度,依据长沙市人民政府长办发[2004]54号《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同城一家检查制度》和《长沙市开福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等相关文件,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区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含市垂直管理单位)、法律法规授权以及受委托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的工作检查、评比、达标、勘验评估等行为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企业,特指新办的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宾馆、酒吧、餐饮、娱乐等企业及其他重点规模企业(具体企业名单由区政府每月公布一次)。

第四条  新办的企业,各部门应按“全程代办”的相关规定,主动上门服务,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结各项登记手续,发放相关证照。新办企业自营业之日起三个月内,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相关部门应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及时整改,但不得进行突击检查并实施行政处罚。区直各部门应做好与上级主管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营业之日起三个月内不进企业检查,否则将追究区直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并在年终考核时根据区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依据严格扣分。

第五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所明确的企业,各部门应严格按照《首查先行责令改正制度》的要求,对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明确整改事项和整改期限,督促企业进行整改,但不得实施行政处罚。因严重违法犯罪或工作交办任务而需要依法依规查处的,则要报区委政法委和区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

第六条  对本规定第三条明确的企业,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同城一家检查制度》的相关规定,主动加强与上级执法机关的工作对接,力戒重复检查。对因协调不力或其他人为因素造成重复检查的,由部门行政负责人向区人民政府说明情况。

第七条  各执法部门应严格控制对企业的例行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除执行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外,凡拟进行行政处罚的,须严格执行《长沙市开福区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规定》,报区优化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听证。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照湘发[2002]10号文件《关于对损害经济发展环境行为实施行政处分的暂行规定》,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从严进行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行。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委员会办公室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 3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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