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盘活裸露闲置地块支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的通知(试行)

发布时间:2026-08-25 来源: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字体大小:

各区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全民健身公共服务体系决策部署,落实省、市关于加强群众性体育设施建设有关工作要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释放体育消费潜力进一步推进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5〕31号)、《自然资源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城市更新行动若干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5〕22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现就盘活利用裸露闲置地块、支持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土地混合利用

为补齐配套短板,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满足使用需要且主导功能不变的前提下,公园绿地、广场用地等公益性设施用地及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可合理兼容体育功能,建设群众性体育设施。利用已实施公园绿地建设群众性体育场馆的,有关规划指标应符合《公园设计规范》(GB51192-2016)《园林绿化工程项目规范》(GB55014-2021)等国家标准规范相关要求。

二、支持纳入豁免清单

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支持裸露闲置地块临时盘活为群众性体育设施、社会停车场等用途,确需配建更衣室、卫生间等小体量服务用房或加装可伸缩式、无围合开敞式顶棚,依法依规纳入建设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管理。符合临时建设项目审批和使用年限要求的,可办理临时建设手续并按程序延期一次。豁免清单和临时建设项目不予办理不动产登记。

三、探索短期开发利用

在符合消防、安全和环保要求且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对于批而未供(不含临时用地)、储备土地等裸露闲置地块可申请开展短期开发利用试点,依据相关规定对用地进行低强度开发,建设群众性室内体育场馆。项目依法采取划拨或公开租赁方式供应土地,首次供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到期后无偿收回土地(含附着建构筑物),可根据项目综合绩效、规划实施需要等申请延长使用年限,每次不超过5年,从首次供地开始最长不超过20年。

四、分类施策稳妥推进

(一)建设未实体封闭、无地基基础的群众性体育设施或社会停车场(含配建小体量服务用房的情况),依法依规按豁免清单路径办理。经权利人申请,取得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同意后,由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组织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及属地街道(乡镇)联合审查通过后,豁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等支持建设,验收后由属地街道(乡镇)做好日常监管。

(二)利用已供应土地或集体建设用地新建群众性体育场馆的,在符合土地混合利用原则且不超过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约定的容积率等指标的前提下,经属地人民政府研究后提出申请,无需调整详细规划,按用地兼容性原则办理。由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查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有关手续。

(三)利用未供应裸露闲置地块新建室内群众性体育场馆的,在不影响远期规划实施的前提下,由土地整理单位或属地人民政府提出短期开发利用试点申请。经市自然资源规划局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审查,将短期开发利用规划及设计方案通过公示征求意见(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后纳入试点范围,市自然资源规划局通过动态维护方式将短期开发利用规划纳入控规。

短期开发利用项目依法采取带年期划拨或公开租赁方式供地后,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规划建设手续,并参照正式建筑要求开展项目审批、批后监管、竣工验收和不动产登记工作(不动产登记证上注明使用年限等要求),配建停车位可结合用地条件及周边交通情况合理确定。前期按临时建设审批的群众性室内体育场馆,可参照短期开发利用路径完善有关手续。市、区国有企业利用名下已完成征拆、权属无争议的裸露闲置地块建设群众性体育设施的,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依据相关规定可暂不收回土地重新供应,按批准的短期开发利用规划办理有关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本通知自2026年9月15日起试行,有效期两年,湘江新区、长沙县、浏阳市、宁乡市可参照执行,上级有新要求按要求执行。

附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豁免清单联审表(样表)

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长沙市城市管理局

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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