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市政设施维护中心编外聘用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开福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试行)》(开办发〔2021〕28号)及相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绩效考核管理,是指以绩效为核心的综合考核评价,通过考核管理实施和考核结果运用,提高全中心编外聘用人员的自觉性、实效性和创造性。
第三条绩效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便于实施、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精神激励与物质激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中心各科室、维护队所有编外聘用人员,即员额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区聘人员),限额人员(一线聘用人员)。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设立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由行政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其他班子成员担任副组长;各科室、维护队(组)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分管督查工作的副主任兼任,督查科负责人任办公室副主任,督查科负责日常绩效考核工作。
第七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审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考核细则;审定部门及工作人员的考核等级;指导、检查、监督绩效考核工作。
第八条 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制定、完善、解释、实施考核办法;综合各科室考核情况,提出考核意见,报请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并落实奖惩兑现;完成考核领导小组安排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绩效考核
第九条 月考核:是指每月对所属编外聘用人员进行的绩效考核评分(具体评分方式见细则)。
(一)月考核分别按工作纪律、思想作风、工作实绩、安全秩序和遵章守纪五个方面综合进行考评。
(二)针对本部门的岗位分工,各部门根据上述五个方面由科室长对照细则自行考核,并报分管领导签字,于每月4日前交由督查科进行统一汇总,督查科报请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将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公布。
(三)督查科对人员考勤等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抽查,抽查结果作为考核小组确定档次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年度考核:是指对编外聘用人员全年工作的综合绩效考核评分。年度考核由月考核、科室成员民主评议两部分组成。计分方法为:月考核*80%+科室成员民主评议*20%
第四章 工作步骤
第十一条 加强日常考核。严格规范考核模式,坚持落实月考核,将月考核结果作为年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实行不定期检查。由中心领导和督查科组织实施,检查结果按照《细则》中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三条 组织集中考核。年终由绩效考核领导小组牵头组织实施年度集中考核工作。
(一)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将全年月考核成绩予以汇总得出平均分。
(二)绩效考核办公室组织开展科室内部人员互评打分,并计算出评议分数。
(三)绩效考核办公室将集中考核及月考核情况汇总,计算出被考核个人的绩效考核总分。
第十四条 综合评分定等。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根据个人年度考核总分,评定等次。
第五章 结果运用
第十五条 绩效考核的结果,直接与奖励性绩效工资挂钩。
(一)员额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区聘人员)
(1)月绩效工资根据月考核结果运用发放。
(2)当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并由单位分管副职负责诫勉谈话。
(3)连续二个月评定为“不称职”的,扣除当月绩效工资,由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负责诫勉谈话。
(4)当年三个月评定为“不称职”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二)限额人员(一线聘请人员)
(1)当月考核评定为“不称职”的,扣除年终奖金的20%,由所在部门负责人诫勉谈话。
(2)连续二个月评定为“不称职”的,扣除年终奖金的50%,由单位分管负责人诫勉谈话。
(3)当年三个月评定为“不称职”的,年度考核直接定为“不称职”,解除劳动聘用合同。
(三)当年年度评定为“基本称职”及以上的,可以续签劳动聘用合同。
第六章 申诉机制
第十六条在绩效考核过程中,个人如认为受不公平对待或对考核结果感到不满意,有权在考核期间或考核结果出来后3个工作日内直接向绩效考核办公室申诉,逾期视为默认考核结果,不予受理。
第十七条 向考核领导小组申诉时需以书面形式提交申诉报告,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将申诉统一记录备案,并将申诉报告和申诉记录提交至绩效考核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绩效考核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5个工作日内须对其申诉内容进行审核,如发现申诉内容属实,需要重新进行绩效考核,此次考核结果即最终考核成绩,考核结果存档并反馈申诉人本人。
第七章 纪律监督
第十九条 在绩效考核工作中,考核领导小组必须严守考核纪律,实事求是,真正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第二十条 考核对象、各科室和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弄虚作假,不得向领导小组提供虚假数据和情况;
(二)不准干扰和妨碍考核工作;
(三)不准夸大、缩小、隐瞒、歪曲事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绩效考核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



关闭
打印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