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机关一、二办公楼开水房开水桶购买合同

发布时间:2021-05-14 来源: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字体大小:

甲方:长沙市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乙方:湖南森之荣销售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购买乙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名称:区机关一、二办公楼开水房开水桶购买合同

二、交付地点:开福区政府机关大院一、二办公楼开水房

三、交付时间:乙方交付时间需不迟于2021330

四、购买内容:

序号

商品名称

数量

单价(元)

金额(元)

备注

1

威可利烧水箱

10

1863

18630

8

合计(金额大写)

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整      (¥:18630元)


    五、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壹万捌仟陆佰叁拾元整(¥:18630元)(含税)

六、结算方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以验收合格报告单作为结算依据;

七、支付方式: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支付乙方费用;

八、乙方未按照约定向甲方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应当承担相关的赔偿责任。

九、产品交货时间不符合同规定时,每延期一天,乙方应偿付甲方以延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万分之2的罚金;

十、产品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返修或重新包装的费用

十一、乙方未按本合同规定的产品数量交货时,少交的部分,甲方如果需要,应照数补交。甲方如不需要,可以退货。由于退货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十二、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货真价实,来源合法,无任何法律纠纷和质量问题,如果乙方所提供材料与第三方出现了纠纷,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十三、本合同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履行完毕之日自动作废,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甲、乙双方对该合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判决。

开福区机关事务中心

2021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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