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开福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开福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
开福区集中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切实加强我区火灾防控工作,摸清火灾隐患存量底数,分类制定整治工作对策,大力推进火灾隐患整治工作,有效预防火灾事故,减轻火灾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区政府研究决定,从2017年7月至2017年12月,利用半年时间,在全区范围内集中开展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按照全面普查,摸清底数、落实责任,健全机制,消除隐患,稳定火灾形势的总体要求,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深入的火灾隐患专项整治活动。通过普查整治,摸清火灾隐患存量,找准问题,综合治理,严厉打击消防违法违章行为,消除一大批火灾隐患,确保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重点排查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地下建筑、仓储物流、易燃易爆场所,严厉惩治消防违法行为,全力维护全区火灾形势的稳定。
二、工作机构及职责分工
(一)工作机构。为切实做好此次专项整治工作,成立开福区火灾隐患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人民政府副区长、区消防安全委员会主任、公安分局局长廖勇担任,副组长由区安监局长王海、公安分局副局长张哲辉、区公安消防大队大队长周宏担任,成员由消防安全委员成员单位的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开福区公安消防大队,具体负责日常工作事务,联络人:黄桔,电话07131-85511423。
(二)职责分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牵头组织区级各相关部门结合各自职责、管理权限,对本部门、行业、系统、管辖单位、区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具有行政执法和监管职能的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充分运用行政监管手段,依法查处存在消防安全问题的单位和场所。各部门要明确专(兼)职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联络员,及时通报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实行治安、警务督察“多警联勤”消防执法机制,量化工作任务,督促公安派出所严格落实日常消防监督检查职责,全面排查小场所、小单位的火灾隐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1.消防部门:重点对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人员密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仓储物流、易燃易爆场所等单位(场所)进行排查,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并督促整改。参与相关部门组织的联合监督检查,为各部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提供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整理汇总排查整治工作情况;
2.商务旅游部门:负责旅游景区(点)、宾馆(酒店)、旅游购物商场等单位的监督检查;
3.文体部门:负责对影剧院、录像厅、舞厅、卡拉OK厅、游戏厅、网吧等歌舞娱乐场所的监督检查,对文化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4.工商部门:负责对公司企业、人员密集场所、个体工商户基本情况进行摸底统计,对其工商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5.规划、建设部门:负责对新建工程、在建工程办理建设行政许可情况进行检查、梳理,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6.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点负责对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厂矿、企业、重大建设项目等进行安全检查,深入排查火灾隐患;
7.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医疗卫生系统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8.质监部门:负责联合工商部门检查生产、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依法查处消防产品违法行为;
9.教育部门:负责组织高中、职业中专、初中、小学和幼儿园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0.公安派出所:负责对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以及小旅馆、小餐厅、小商场、小网吧、小学校、小诊所、小歌舞娱乐、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九小场所”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11.金霞经济开发区:负责园区内消防安全工作,对开发区内企业的消防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12.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职责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各街道办事处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负责领导、组织本辖区范围内的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
三、隐患排查整治范围及内容
(一)排查整治范围
1.人员密集场所。
(1)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
(2)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和集体宿舍,敬老院、幼儿园;
(3)客运车站候车厅;
(4)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的展览厅;
(5)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员工集体宿舍;
2.易燃易爆单位: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和场所。
3.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以及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
4.地下场所:使用性质为生产加工、客房、商场、市场、娱乐场所、库房、汽车库等的地下空间。
5.小场所:小旅馆、小餐厅、小商场、小网吧、小学校、小诊所、小歌舞娱乐、小美容洗浴、小生产加工企业。
6.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三合一”等场所。
7.临时建筑及在建工程施工现场。
8.仓储物流场所及辖区火灾形势严峻及火灾隐患突出的其他产业、场所。
(二)排查整治内容
全面检查社会单位对消防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开展社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情况。具体是:
1.消防安全责任制、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的建立及落实情况;
2.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情况;
3.单位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及演练情况;
4.公众聚集场所、高层和地下建筑是否通过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开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地下建筑的用途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情况;
5.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通道、建筑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防火分区的设置情况;
6.消火栓状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的运行情况,灭火器材的配置情况;
7.电气线路敷设以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8.建筑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情况;
9.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单位场所的设置位置情况;
10.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三合一”场所及小场所的人员住宿与生产、储存、经营部分实行防火分隔情况,安全出口、疏散通道设置情况,消防设施的运行,电气线路敷设及电气设备的运行情况;
11.销售和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的质量情况。
四、工作步骤
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7月31日前)。各街道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总体方案,建立组织机构,明确排查整治的范围、重点、时限、措施,制定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量化工作任务(包括检查、宣传等方面),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各部门要分别制定本部门、本系统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方案,报区消防安全委员会备案。各街道要及时召开会议对本辖区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各部门要根据工作方案积极推动所管理的行业系统、单位组织开展自检自查,自查情况要填写记录并存档备查。街道、社区要切实抓好辖区内宣传动员工作,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参与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要结合行业、单位“四个能力”建设,加大社会培训力度,培育一批“四个能力”建设“明白人”,推动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在各行各业、单位中顺利开展。对培训的情况要及时收集整理,认真统计,存档备查。
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和工作部署情况请于7月31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方案请报传真件,需加盖公章,传真号码:0731-85511423)。
(二)组织实施阶段(7月31日至12月10日)。各街道领导干部要切实做好表率,亲自带队在一线开展检查,亲自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以务实的作风狠抓工作落实。各行业或系统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所监管的社会单位逐一进行排查,消除火灾隐患,对排查的情况要登记造册,存档备查。各公安派出所要集中警力,统一组织部署,全面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各部门要加强协作,联合执法,合力整治。在国庆、十九大、冬防期间,要加大工作力度,集中开展攻坚保卫战,确保节会和冬防期间的消防安全。
从8月1日起至12月10日,请各街道每月5日之前向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及《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详见附件1、附件2)。
1.国庆消防安全保卫战(9月25日至10月7日)。要以国庆期间举办庆祝活动的场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易燃易爆单位、人员密集场所等场所为重点,集中力量扎实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要落实监管主体,加强联合检查,强化日常管理,加大隐患整治力度,确保整治时间、整治措施和整治效果。检查工作情况请于10月10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2.十九大消防安全保卫战(10月15日至11月15日)。要制定十九大期间火灾隐患排查计划,量化工作任务,层层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人员,每天派出工作组对重点单位场所进行不间断的错时检查,督促单位完善措施、加强管理,落实好各项消防安全制度,确保十九大期间全区消防安全。对发现的火灾隐患要及时、依法予以整改。检查工作情况请于11月15日前上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3.冬防攻坚战(11月12日至12月20日)。要紧密结合冬防工作特点,集中开展以供电、供气、供油、供水等要害单位和高层、地下建筑、人员密集场所、易燃易爆场所、“三合一”场所、城中村、居民社区为重点,要集中时间,集中人员,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打好攻坚战,抓好圣诞、元旦消防安全保卫工作。要切实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大检查,加强对火灾隐患的整治力度,确保火灾形势的高度稳定。
(三)验收总结阶段(12月10日至12月25日)。各街道、部门要对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进行验收,并于12月3日前将验收总结情况书面报区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密切配合。各街道、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的高度,切实增强做好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建立完善部门间联合执法机制,充分发挥各部门行政许可及监管职能,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及时督改整治;要建立信息沟通机制,定期组织召开工作调度会,通报工作情况,研究难点问题,有效推动工作开展;要密切配合,采取有力措施,完成既定的工作任务,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严格执法,消除隐患。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及时沟通信息,开展联合执法,形成强大整治合力。公安消防部门对无法立即整改的火灾隐患要责令隐患单位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对虽然经过批准但实际检查发现已不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单位,要及时撤销批准手续,并通报工商、文化、安监、教育、建设等行业部门,由工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由相关部门吊销批准手续。公安消防、工商、质监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消防产品重大案件的查处力度,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不能按期完成整改任务的挂牌重大火灾隐患单位或场所,要采取坚决措施,予以关停或改变使用性质,防止养患成灾。
(三)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街道、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杂志、互联网等多媒体渠道,在本地区、本行业系统内部集中开展火灾隐患整治工作宣传动员、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和防火灭火逃生自救知识普及活动,积极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参与隐患整治的浓厚工作氛围。街道、社区居委会要通过节假日发放宣传资料、展出宣传展板等活动,对辖区内单位、居民、村民进行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消防安全提示、开展面对面消防宣传教育,强化广大人民群众消防安全意识。要充分抓住中秋、国庆、119日、十九大等重大节庆会议活动,大张旗鼓的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消防安全宣传,营造关注消防安全的良好氛围。各社会单位要按照《社会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基本工作标准》,继续深化单位内部消防安全培训,切实做到消防安全管理人“四个能力”,消防控制值班人员“三知四会”,一般员工“一懂三会”,全面提高社会单位抗御火灾的能力。
(四)加强统筹,整体推进。各街道、各部门要将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作为今年下半年的重点工作,统筹部署,整体推进。与专项整治开展密切相关的行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制定专门的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责任,细化工作任务,在认真组织本部门、本系统参与此次火灾隐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继续统筹抓好建筑设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学校、幼儿园消防安全专项检查、“消防安全教育示范学校”创建活动、校舍消防安全工程等专项工作。
(五)强化督导,跟踪问效。各街道、各部门要建立火灾隐患排查整治督导工作制度,组建督查组,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领导带队,采取督导检查和明察暗访的方式,适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并对社会单位、社区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问题,必须紧盯不放,及时问责,跟踪督办,直至彻底解决。
附件:1.开福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2.开福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7月21日印发
附件1:
开福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登记表
检查单位: (盖章) 检查日期: 年 月 日
被检查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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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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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 主管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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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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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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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场 所 分 类 情 况 |
□人员密集场所 |
□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 □学校; □医院; □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 □公共图书馆、公共展览馆; □劳动密集型企业; | |||
□“三合一”场所; □高层建筑;□地下空间场所;□易燃易爆单位;□文物古建筑;□仓储物流场所;□其他: | |||||
火灾隐患情况 |
□存在 隐患 |
具体情况为: | |||
□无隐患 | |||||
被检查单位意见 |
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年月日 | ||||
检查人:
附件2:
开福区火灾隐患排查治理统计表
填报单位: 起止时间: 月 日至 月 日
排查治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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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密集场所 |
易燃易爆单位 |
“三合一” 场所 |
高层 建筑 |
地下空间场所 |
文物 古建筑 |
三级以下耐火等级公共建筑 |
仓储物流场所 | ||
排查单位、场所(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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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一般火灾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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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督促整改一般火灾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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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重大火灾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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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督促整改重大隐患(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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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政府挂牌督办 重大火灾隐患情况 |
下发法律文书情况 |
实施行政处罚情况 | ||||||||
挂牌督办(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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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当场改正通知书(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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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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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在整改(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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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份) |
|
责令“三停”(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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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完毕(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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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火灾隐患限期整改通知书(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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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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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销案(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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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意见书(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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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依法吊销隐患单位执照(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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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请上级政府督办(家) |
|
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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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依法查封隐患单位(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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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负责人: 填报人: 填报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