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6-01-20 来源: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6〕执法大队-5号

被处罚人:周*  性别:男  年龄:28 身份证:4301221998******** 邮政编码:410006 联系电话:155******** 家庭住址:长沙市岳麓区坪塘镇狮峰山村

所在单位:湖南固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职务:安全员

单位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天顶街道尖山安置小区第37栋B1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8月29日14时05分许,开福青竹湖鸽杉路保障住房项目三标段建设工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80万元。经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调查认定:周*作为湖南固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安全员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严格落实租赁机械设备及外来维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管要求,(2)未有效排查整治维修作业环节安全隐患、制止违规作业行为,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开福青竹湖街道鸽杉路保障住房项目三标段“8•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1份,证明周*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以下行为(1)未严格落实租赁机械设备及外来维修作业的现场安全监管要求,(2)未有效排查整治维修作业环节安全隐患、制止违规作业行为。

证据二: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关于对《开福青竹湖街道鸽杉路保障住房项目三标段“8•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1份,证明《开福青竹湖街道鸽杉路保障住房项目三标段“8•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的合法性。

证据三:周*身份证(复印件)1份,湖南固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周*安全员任命书1份,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1份,证明周*相关身份信息及在湖南固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担任安全员一职。

证据四:2026年1月7日周*《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周*在本次事故中存在以上违法行为。

证据五:湖南固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关于周*收入证明1份,证明李文科在湖南固荣基础工程有限公司2025年年收入为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局予以采纳。以上事实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参照《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第二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暂停安全员证,并处人民币7200元(柒仟贰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营业部,账号80081110007802091012。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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