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5〕执法大队-4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11698570848K)
地址:湖南省长沙县黄兴镇敢胜村力山组村部活动中心1号 邮政编码:4101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X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33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根据群众举报,2025年3月18日上午,我局执法人员李X、熊XX在长沙市开福区传化公路港罗家湾路与板塘路交汇一空地处查获湘AOM269牌改装小型越野车1台,车内设置1000升方形铁制储罐1个,简易加油机1台,储罐内储存剩余油品约350升。询问现场负责人夏X(男,43岁,益阳人,身份证号:430903XXXXXXXXXXXX),该改装加油车车内储罐储存的油品为柴油,其为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员工,负责公司内部普通货物车辆加油工作。湘AOM269牌改装加油车不属于专用加油装置,且未采取警示标志、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长开)应急现记〔2025〕执法大队-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长开)应急责改〔2025〕执法大队-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长开)应急查扣〔2025〕执法大队-3号各1份,证明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危险物品(柴油)采取警示标志、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危险物品(柴油)采取警示标志、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证据三: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刘X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证据四: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苏X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受委托人相关权益及法律效力。证据五:夏X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及行驶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车牌号湘AOM269的小型越野车为夏X所有。证据六:夏X员工用工合同及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加油明细表各1份,证明夏X系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员工,且车牌号湘AOM269小型越野车是夏X为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内部车辆加油使用。证据七:柴油采购湖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张,证明湘AOM269牌车中储罐内的柴油是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所有。证明八:应急部等十部委公告(2022年第8号)1份,证明湘 AOM269牌车中储罐内的柴油(0号)属于危险物品。证据九: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柴油安全管理制度1份,证明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已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证据十:2025年3月 19日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受委托人苏X、司机夏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湖南飞豹物流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危险物品(柴油)采取警示标志、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建立了柴油安全管理制度。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局予以采纳。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营业部,账号800083772211014。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