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市开福区丰瑞钢材商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6-13 来源: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21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市开福区丰瑞钢材商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5MA7CRMRG0A)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中岭社区中岭钢材机电市场A区2栋9-11号商铺

邮政编码:41000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菲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81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5月28日上午,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长沙市开福区丰瑞钢材商行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在该单位生产车间检查发现有一名激光切割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现场询问该名激光切割工及查阅公司员工花名册发现,该名激光切割工是X凯(身份证号:430524XXXXXXXXXXXX)。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各1份,证明该单位一名激光切割工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证据二:长沙市开福区丰瑞钢材商行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长沙市开福区丰瑞钢材商行负责人X菲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

证据三:现场照片1张,证明2024年5月28日X凯在长沙市开福区丰瑞钢材商行生产车间进行激光切割作业;

证据四:长沙市开福区丰瑞钢材商行员工花名册1份,X凯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X凯在长沙市开福区丰瑞钢材商行岗位为激光切割工;

证据五:2024年5月28日X菲X凯《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该单位激光切割工X凯未持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局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陆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农商行开福凤亭支行,账号820101000002686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如当场处罚应先复议再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46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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