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5-31 来源: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18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M2PWR8H)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沙坪街道汉回村乌溪支部荷叶冲组243号

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

职务:总经理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024年5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捞刀河街道东如堂小区附近查获牌照为湘AQ46T5的改装小型普通客车一辆,车内设置有1000升方型塑料油罐1个,简易加油机1台,油罐内剩余油品约400升。经询问驾驶员X(男,39岁,湖南宁乡人,身份证号430124XXXXXXXXXXXX),该改装加油车属于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车内储罐内储存油品为柴油,给公司内部用油设备加油使用。湘AQ46T5牌改装加油车不属于专用加油装置,且未采取警示标志、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我局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了现场取证,将湘AQ46T5牌改装加油车依法扣押至开福区长青路1022号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危险物品(柴油)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该案件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长开)应急现记〔2024〕执法大队-2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长开)应急责改〔2024〕执法大队-14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长开)应急查扣〔2024〕执法大队-6号各1份,证明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属的湘AQ46T5牌改装加油车内存储的油品为柴油,且该改装车辆不属于专用加油装置,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证明我局在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东如堂小区查获的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属改装车辆湘AQ46T5不属于专用加油装置,且未设置警示标志,采取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证据三: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主体资格以及相关信息。

证据四: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压路机驾驶员X身份证复印件1份,劳动合同1份,证明X系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员工。

证据五: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进油发票2张,证明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所属的湘AQ46T5牌改装加油车内油品为柴油。

证据六: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车辆台账复印件1份,设备加油单1份,证明湘AQ46T5牌改装加油车属于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车内所属柴油是为公司内部用油设备加油使用。

证据七: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柴油安全管理制度复印件1份,证明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建立了柴油安全管理制度。

证据八: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司机X《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证明长沙晨萱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未对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柴油)采取警示标志、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且建立了柴油安全管理制度。

证据九:应急部等十部委公告(2022年第8号)复印件1份,证明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危险物品)。

上述证据材料均有相关人员签字或相关单位盖章,证据来源合法,与本案直接相关,真实有效,本局予以采纳。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农商行开福凤亭支行,账号820101000002686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如当场处罚应先复议再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5月31日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分享到:
2018cxghj_close.png 关闭 2018cxghj_close.png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