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3号


被处罚人:王X  性别:男  年龄:54

身份证:430621XXXXXXXXXXXX 邮政编码:410005 联系电话:158XXXXXXXX

家庭住址:开福区青竹湖街道金盆丘小区20栋2单元201室

所在单位:无 职务:无

单位地址:无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1月24日,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公共安全办在捞刀河街道横四路附近查获1台湘A657F6牌照改装加油车(内有1000升柴油储罐1个、加油机1个)正在给一台红色半挂车加注柴油,加油机电子屏显示现场加油容积为205.57升,单价为6.6元每升,交易总数额为1356.76元,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公共安全办将案件移交给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查处,执法人员将该车辆扣押至危险化学品扣押仓库(开福区长青路1022号),现场对柴油储罐内的柴油进行取样,该湘A657F6牌照改装加油车驾驶人王X(身份证号:430621XXXXXXXXXXXX)未经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第一款的规定。

该案件的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长开)应急现记〔2024〕执法大队-3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长开)应急现决〔2024〕执法大队-2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长开)应急查扣〔2024〕执法大队-2号各1份,证明王X驾驶湘A657F6牌照改装加油车(内有 1000升柴油储罐1个、加油机1个)在捞刀河街道横四路附近给一台红色半挂车加注柴油,且加油机电子屏显示现场加油容积为205.57升,单价为6.6元每升,交易总数额为1356.76元。

证据二:现场视频1份,现场照片8张,证明王X驾驶湘A657F6牌照改装加油车(内有 1000升柴油储罐1个、加油机1个)在捞刀河街道横四路附近给一台红色半挂车加注柴油,且加油机电子屏显示现场加油容积为205.57升,单价为6.6元每升,交易总数额为1356.76元。

证据三:王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四:2024年1月24日当事人王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王X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柴油驾驶湘A657F6牌照改装加油车在捞刀河街道横四路附近给红色半挂车加注柴油,且违法所得为1356元。

证据五:柴油检验报告(报告编号:W-2024-0238)1份,证明湘A657F6牌照改装加油车内储存的柴油是车用柴油(VI)。

本案所有证据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且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四章第一节第五条第(一)项,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人民币 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356元(壹仟叁佰伍拾陆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危险化学品柴油200升)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农商行开福凤亭支行,账号 820101000002686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如当场处罚应先复议再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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