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4〕执法大队-2号
被处罚人:刘X晶 性别:女 年龄:32
身份证:51050319XXXXXXXXXX 邮政编码:410005 联系电话:159XXXXXXXX
家庭住址: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88号四季美景水木轩小区1栋3单元1406房
所在单位:天心区普瑞医院职务:助产师
单位地址:天心区木莲西路587号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2月29日,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联合伍家岭街道公共安全办对位于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88号四季美景水木轩小区1栋3单元1406房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当事人刘X晶利用微信二维码在小区内违法经营烟花爆竹,并在该当事人家中发现违法储存烟花爆竹(酷宝贝儿童烟花13箱、特效加特林19个、蓝色海洋喀秋莎4个、大风车烟花12盒、超级砂炮1箱、浪漫小屋11个、中号舞龙棒1箱、仙女棒1箱、网红伞18袋、荧光棒1箱、彩菊14盒、孔雀开屏4盒、其他散装儿童烟花5箱)。
以上行为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长开)应急现记〔2023〕执法大队-35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长开)应急现决〔2023〕执法大队-6号、《查封扣押决定书》(湘长开)应急查扣〔2023〕执法大队-4号,证明当事人刘X晶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双拥路88号四季美景水木轩小区内利用微信二维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并在当事人家中(长沙市开福区双拥路88号四季美景水木轩小区1栋3单元1406房)发现违法储存酷宝贝儿童烟花13箱、特效加特林19个、蓝色海洋喀秋莎4个、大风车烟花12盒、超级砂炮1箱、浪漫小屋11个、中号舞龙棒1箱、仙女棒1箱、网红伞18袋、荧光棒1箱、彩菊14盒、孔雀开屏4盒、其他散装儿童烟花5箱。
证据二: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刘X晶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双拥路88号四季美景水木轩小区内利用微信二维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并在当事人家中(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双拥路88号四季美景水木轩小区1栋3单元1406房)发现违法储存酷宝贝儿童烟花13箱、特效加特林19个、蓝色海洋喀秋莎4个、大风车烟花12盒、超级砂炮1箱、浪漫小屋 11个、中号舞龙棒1箱、仙女棒1箱、网红伞18袋、荧光棒1箱、彩菊14盒、孔雀开屏4盒、其他散装儿童烟花5箱。
证据三:当事人刘X晶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手持身份证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刘X晶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
证据四:购买记录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刘X晶于2023年12月21日购买了共价值2981元烟花爆竹制品。
证据五:当事人刘X晶现场询问笔录1份、违法所得微信转账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刘X晶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双拥路88号四季美景水木轩小区内利用微信二维码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并在当事人家中(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街道双拥路88号四季美景水木轩小区1栋3单元1406房)发现违法储存酷宝贝儿童烟花13箱、特效加特林19个、蓝色海洋喀秋莎4个、大风车烟花12盒、超级砂炮1箱、浪漫小屋11个、中号舞龙棒1箱、仙女棒1箱、网红伞18袋、荧光棒1箱、彩菊14盒、孔雀开屏4盒、其他散装儿童烟花5箱;违法所得为65元。
本案所有证据均已由当事人发表意见,全部查证属实,且案件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予以采信。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并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元(陆拾伍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酷宝贝儿童烟花13箱、特效加特林19个、蓝色海洋喀秋莎4个、大风车烟花12盒、超级砂炮1箱、浪漫小屋 11个、中号舞龙棒1箱、仙女棒1箱、网红伞18袋、荧光棒1箱、彩菊14盒、孔雀开屏4盒、其他散装儿童烟花5箱)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农商行开福凤亭支行,账号820101000002686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如当场处罚应先复议再诉讼)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