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3-12-07 来源: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字体大小: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长开)应急罚〔2023〕执法大队-10号

被处罚单位: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5MA4QAY5823)

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街道罗汉庄村下洲组548号

邮政编码:41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卢X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199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3年11月2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对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通过现场在办公室查阅安全生产资料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2023年11月7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对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进行调查询问,经立案调查,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 险分级管控制度,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如下:

证据一:《现场检查记录》(湘长开)应急现记〔2023〕执法大队-15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长开)应急责改〔2023〕执法大队-11号,证明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                             

证据二: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相关信息。

证据三: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卢X《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长沙俊星厨具有限公司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且该公司有针对事故隐患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决定给予人民币29000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长沙农商行开福凤亭支行,账号82010100000268636。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有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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