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4 来源:开福区卫生健康局 字体大小:

开卫政发〔2022〕1号


关于进一步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局机关各科室:

为规范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局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工作实施过程中的若干事项作出如下通知。

一、依法委托,明确行政执法全流程工作要求

(一)落实依法行政要求。长沙市开福区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以下简称区卫计执法局)作为开福区卫生健康局(以下简称区卫健局)授权委托执法机构,依授权及相关法律法规行使职责并负责卫生健康监督信息的收集、核实和上报;受理对违法行为的投诉、举报;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稽查,开展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承担全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指导工作;承担国家、省、市、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任务,组织实施全区卫生健康随机监督抽查工作;承担与卫生健康行政执法有关的应急工作等。

(二)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区卫计执法局应当坚持及时、规范、准确、完整的原则,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建立健全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制度,明确不同执法事项的记录形式和要求,全面实现卫生健康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录、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

  (三)公示行政执法信息。严格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全面实现卫生健康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根据“谁决定、谁录入、谁公示”的原则,行政处罚决定、“双随机”抽查结果及其他行政执法决定均按规定期限由责任单位在开福区政府门户网站及相关网站进行公示。

(四)推进信用体系建设。区卫计执法局按要求开展医疗机构综合监督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名单报区卫健局法规科、医政医管科联合审定,审定后由区卫健局法规科在开福区政府门户网站公示并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区卫计执法局在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时一同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履行信用修复告知义务,对失信主体进行约谈,落实整改情况。区卫健局法规科负责信用修复的受理、审查,出具信用修复决定书。

(五)完善案件移送渠道。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在日常工作中发现行政相对人涉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书面将涉嫌违法线索材料移交区卫计执法局,并通报至区卫健局法规科、医政医管科。情况核实后3个工作日内,核查单位应将查证情况反馈给相关业务科室;涉嫌违法案件不属于本局管辖或由本局办结还需由其他行政机关追究行政相对人行政责任的,由区卫计执法局拟出具行政案件移送函及相关案件材料,报区卫健局法规科;涉嫌构成犯罪应向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由区卫计执法局拟出具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函和相关案件材料,交区卫健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报区卫健局领导审批。

(六)健全信息共享机制。区卫计执法局的行政执法信息要定期分类向区卫健局法规科反馈;局机关业务处室相关行政管理信息要定期与区卫计执法局共享,包括:各类许可、备案信息及医疗机构、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乡村医生、职业健康、母婴保健、中医药等管理信息和数据;区卫健局法规科按照《长沙市卫生健康监督执法部门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问题线索工作制度》要求将符合要求的案件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二、规范程序,建立重大行政处罚集体决策机制

区卫计执法局在受委托的权限内,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依法当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对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分别按以下情形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下(不含)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下(不含)罚没金额的案件,由区卫计执法局按有关流程立案、组织合议、听证、法制审核,区卫计执法局主要负责人审批决定。

(二)对公民处以1-3万元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20万元罚没金额和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限制从业的案件,区卫计执法局按有关流程调查立案、组织合议、听证,由区卫健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决定。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由区卫计执法局按有关流程调查立案,由区卫健局法规科组织合议、听证,并由区卫健局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区卫健局党组集体审批决定。

1.对公民处以3万元以上(不含)罚没金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20万元以上(不含)罚没金额的。

2.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和责令关闭的。

3.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 险的。

4.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的。

5.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或多个被处罚主体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

三、强化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区卫计执法局应主动接受区卫健局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区卫健局报告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每年书面报告一次行政执法工作情况。区卫计执法局在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管理工作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严重违法违规并产生不良影响,由区卫健局对单位或个人进行行政问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卫计执法局及其监督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行为,但有关依据规定不一致或者有关依据规定与复议机关、司法机关认定不一致,被认定为行为不当的。

(二)按照告知承诺制等改革要求作出的行政许可,因行政相对人作出虚假承诺骗取许可或者违反承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危害后果,但区卫计执法局已履行了审慎监管义务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已经依法查处或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拒不改正或再次违法而发生重大危害性事故的。

(四)执法中遇到疑难问题,已向上级机关进行书面请示但未在适当时间得到答复,执法人员未及时履行法定职责作出行政行为,经复议、诉讼被撤销或者确认违法的。

(五)将复议决定在相同情形的其他案件中适用,但被法院判决或裁定败诉的。

(六)有其他依法依规不予追究责任的情形

长沙市开福区卫生健康局

2022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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