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健康行政执法职责、依据、程序
一、执法职责
1.负责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有关单位传染病防治的卫生监督检查。
2.负责医疗机构及医疗卫生人员执业活动的卫生监督检查。
3、负责公共场所卫生条件、饮用水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4.负责学校及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教学环境、生活设施的卫生监督检查。
5.负责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用人单位的卫生监督检查。
6.负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个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部门。
7.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执法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5.《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6.《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7.《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8.《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9.《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10.《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11.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
三、执法程序
(一)卫生健康监督检查程序
1.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有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统一着装,仪表端正,行为规范。
2.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在被检查人的陪同下,开展日常或专项执法检查;不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
3.检查时,执法人员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经核实无误后,由执法人员和被检查人在笔录上签名。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并注明情况。
4.根据检查情况,提出卫生监督意见。
(二)卫生健康行政处罚程序(见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