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0-04-01 来源:开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务管理工作,严肃财经纪律,有效做好内部会计控制,确保单位资产的安全高效使用,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有关财务法规,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厉行节约,防止浪费;量入为出,量财办事;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保障全区退役军人服务管理事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依法组织收入,努力节约支出;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做好单位经费预算、核算和分析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会计信息;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对局机关经济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第二章   局计划财务科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计划财务科是局机关财务活动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局机关日常财务管理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如下:

(一)认真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和省、市、区制定的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审核局机关财务收支事项,使局机关的各项财务活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和单位有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局机关内部财务管理制度,使局机关各项财务活动处于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有据可查、有错可究的规范之中。

(三)按照会计集中核算管理规定设立会计、出纳岗位,建立岗位责任制。

(四)依法组织收入,合理安排使用资金,及时缴纳各种税费。

(五)严格执行法规、制度规定的各项开支范围和标准,加强资金使用审核,制止违反财政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

(六)加强对资产的管理,防止损失,杜绝浪费,良好运用,提高效益。

(七)组织开展局机关财产清查工作,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做好实物管理,保证账实相符。

(八)计划财务科每月将经费支出情况汇总一次,向局领导汇报。

第五条   会计岗位责任制度

(一)会计担任局机关的会计账务处理、核算工作。

(二)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遵守财经纪律,认真做好资金使用的审核、控制和监督,自觉抵制违规、违法行为。

(三)按照国家统一财务与会计制度,做好本单位行政经费和专项经费会计核算;规范会计基础工作,正确核算收入、支出、结余,真实完整地反映财务活动状况,及时编报会计报表。

(四)会同局里各个科室按时编报年度部门预算、决算报表。

(五)做好固定资产明细核算、定期与局办公室核对账目。

(六)做好会计档案的整理、装订、归档和移交工作。

(七)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出纳岗位责任制度

(一)根据局机关年度部门预算、用款计划及资金结余情况及时向财政申请拨款。

(二)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遵守各项费用开支范围和标准,做好局机关经费的报销支付和各项专项资金的发放工作。

(三)负责单位原始凭证的初审、分类整理,及时向会计传递凭证。

(四)定期与财政部门核对零余额账户已使用指标和结余指标额度。

(五)按照规定购买、保管、领用、注销银行结算票据,防止空白票据遗失和被盗用。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  各业务科室在局机关财务管理中的职责

局机关各科室配合局计划财务科做好财务管理工作,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填报各种原始记录和报表,按承担工作任务提出项目预算需求,使用好各项专项资金。

第三章  财务管理及审批制度

第八条  认真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拨款收入严格按照财政制度开支,非税收入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开福区非税收入征管模式实施细则》的要求,凭借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于30日内向非税局申请资金。

第九条  开户银行预留印鉴严格按规定实行分开保管原则。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个人印章应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十条  局财务经费开支要求

(一)局里所有报账原始凭证必须是财政或税务等机关监制的合法正规票据,内容填制必须齐全,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并有经手人、证明人、分管领导、财务审批领导签字,方可作为报销的依据。按现行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支出原则上不予以现金支付,应按公务卡有关规定使用公务卡。

(二)局里所有经费开支需填报《开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费使用申报单》,《经费使用申报单》上必须有局长李建波的签字。报销发票上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分管领导和分管财务副局长彭一举的签字,方可送计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三)单笔支出金额在2000元以上(含2000元)的支出事项除《经费使用申报单》外,发票上还须有局长签字,方可送计划财务科办理报销手续。

(四)除正常人员经费、保证局机关运转的刚性支出外,特殊情况下人员经费开支以及工作经费单笔支出金额超过3万元的支出事项提交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局经费报销程序实行财务报账手续。

(五)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告知制度。公务确需本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向本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后,由经办部门填写好《公务接待清单》并报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同意。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派出单位公函记录和公务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六)会议、培训费用支出。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组织参加各类培训、召开大型会议时,需事先填报《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由分管领导和局长签字同意后方可进行,所有费用标准严格按照《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会议费用管理办法》和《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培训费用管理办法》执行。报销凭证包括:会议培训经费预算审批表、会议审批文件、会议或培训通知、签到表、讲课费票据等。

(七)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差旅费标准严格按《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执行。

(八)固定资产、商品服务采购制度。我局固定资产购买严格按照开福区国资办下发的文件标准执行。由需采购固定资产的业务科室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审批单》经分管领导、局长同意后送计划财务科按政府采购相关程序购买。办公物资采购各科室每季度向办公室申报采购品种,数量,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购买。局里对购买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项目,需按政府采购程序通过“长沙市政府采购平台”进行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采购项目的由有采购需求的业务科室填写《采购项目申请表》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财务科出具采购方式意见,报局长审批后,按相关程序进行采购。

(九)非公务接待。主要指加班用餐开支。由加班部门如实填写《加班用餐审批单》,注明:加班时间、人数、事由、按每人每餐40元的标准经相关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按相关审批程序审批,凭据报销。报销凭证包括财务票据、加班用餐审批单等。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

(一)我局管理的各项退伍安置补助金优抚金、军休职工工资及津贴、优抚医疗补助、双带双促、退役军人再就业及生活解困困难企业军转干部解困金、军转干部工作经费两节(春节、八一)慰问等专项资金原则上在年初预算内开支,超过预算开支部分由经办业务科室做预算追加报告,经领导、领导审批同意后经局计划财务科报开福区财政局审批后履行拨款、支付手续。

(二)专项资金使用时,有上级相关文件规定了使用标准的按文件规定执行。由使用资金的业务科室做出使用计划,填报《开福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经费使用申报单》由经办人、分管领导、局长签字后,送计划财务科支付。无上级文件规定资金使用标准的,单笔金额超过3万元的需经局党组会议审议通过后,按财务报账程序送财务科。对于需通过银行代发户发放的资金,业务科室需同时报送发放明细电子档和有业务科室长签字的纸质档到财务科,由财务科工作人员审核把关无误后送至银行进行发放。

(三)各类专项资金各科室应设置“专项资金管理台账”进行日常管理。财务科收到指标文后会送至相应业务科室,业务科室需对专项资金的收入、支出进行登记。专项资金申报和项目工作完成后,应根据有关要求及时向财政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和专项资金绩效目标评价报告。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管理

第十二条  固定资产的标准。依照有关规定,局机关的固定资产是指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资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宗同类物资,如办公桌、椅、凳等,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的归口管理。局机关固定资产实行归口管理,固定资产实物执行谁使用,谁管理的办法。各科室管理本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实物。

(一)局计划财务科负责单位固定资产的管理,不分资产来源、不论外购、调拨、外赠、都要计价入账,确保局机关固定资产的完整。

(二)各科室负责管理本科室使用的固定资产。计划财务科负责局机关固定资产按固定资产数量、存放地点、使用部门录入固定资产管理系统

)固定资产的验收。新购建的固定资产由计划财务室牵头,各科室配合验收,填写《固定资产验收单》。

)固定资产的调拨与报废

1.固定资产的调入与调出,须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相关固定资产调拨手续。

2.凡因达到使用年限或遭意外损害,致使固定资产无法修复,改变或失去应有的功能,经鉴定后允许申请报废的,由归口管理科室申请,经分管领导和局长同意后,由计划财务科报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核销。

第十四条  物资的管理

(一)局机关物资主要包括:办公用品等消耗材料、水电维修材料、日常建筑维修材料、各种设备修理用配件,计算机消耗材料及不够固定资产管理的低值易耗品等。

(二)局综合办公室负责局机关的物资购买、验收、保管、领用登记工作。

(三)各科室采购物资,每季度向局综合办公室申报购买计划,经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采购手续。既要保证工作需要,又要避免积压浪费,占用资金。

第五章  会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局机关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账户数据备份光盘、收据存根、会计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以及有关文件资料等。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由局计划财务科按月及时装订成册;会计账簿在年度结账后及时打印装订成册;会计报表按照月报、季报、年度预算、年度决算及时打印装订。会计档案由专人保管。

第十七条  会计档案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经局长批准,可以提供查阅或者复制,并办理会计档案借用登记手续。查阅或者复制会计档案的人员,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

第十八条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局计划财务科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分管领导和局长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后,请审计局和财政局相关科室共同派员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所有干部职工不得在酒店、宾馆等消费场所签单挂账。不得在高档酒店、会所消费。无特殊情况,不得出现外区票据。

第二十一条  凡出现违背本财经管理及审批制度,进行违规操作的情况,情节轻微未达到纪律处分的,由局领导进行诫勉(警示)谈话。情节严重造成重大影响的,按照相关纪律条例和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经局党组会议集体研究通过,自二0二0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分享到:
2018cxghj_close.png 关闭 2018cxghj_close.png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