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和统计调查工作贯通协作的办法

发布时间:2022-05-12 来源:开福区统计局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主体责任,加强统计执法监督工作和统计调查工作的贯通协作,提升统计监督效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统计调查工作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固定资产投资、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服务业、建筑业、房地产、劳动工资、能源资源统计、企业研发等专业统计调查工作。

第三条  各专业应当坚持问题导向,常态化开展业务核查工作,着重对调查工作中发现的数据异常指标、地区和单位加强核查。

第四条  各专业根据调查工作开展情况和业务核查情况,对各街道数据质量进行数据失真风险隐患评估,遇到问题线索及时告知法规科。

第五条  各专业对工作中发现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应在5日内移交法规科,法规科对专业移交的统计违纪违法线索应在5日内受理,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  法规科对已确定需要进行统计执法检查的企业,结合全年统计执法检查计划安排,组织开展执法检查。

第七条  发现重大统计违纪违法问题,法规科和相关专业进行会商和会审,客观公正认定违法事实,依规依纪依法进行处理。

第八条 法规科牵头,会同专业制定执法计划,并联合组织实施。执法计划应当涵盖上级统计部门规定的执法检查重点指标。

第九条 各专业应协同配合执法监督工作,派员参加统计执法检查,形成统计监督合力。

第十条  加强统计执法监督结果运用。法规科应当将统计执法监督结果向相关专业进行反馈。相关专业要充分利用执法监督结果改进和完善统计调查工作,对违法单位整改情况及时跟进,督促其整改到位。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福区统计局法规科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2日起施行。

长沙市开福区统计局

2022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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