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成立校园调解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08-29 来源:开福区门户网站 字体大小:

 

开司201612

 

                 

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成立校园调解室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街道司法所、驻区各学校:

根据《开福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作方案》精神,经研究,决定在各校成立校园调解室。现将《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成立校园调解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长沙市开福区司法局

长沙市开福区教育局

2016829


长沙市开福区关于成立校园调解室

 

为适应新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的特有优势和作用,积极预防和有效化解校园纠纷,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营造平安和谐的校园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长沙市开福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开福区综治委校园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专项组工作方案>的通知》(开综治委校园治安办〔20161)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此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充分发挥人民调解扎根校园、关注校园、服务校园、高效便捷的特点和优势,建立由司法和教育行政部门指导下的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及时妥善、公平公正地化解校园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1、依法原则。开展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应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进行,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

2、自愿平等原则。开展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以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为前提,并在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的基础上提出纠纷解决方案,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3、尊重当事人诉讼权力的原则。开展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得因未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而阻止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职责分工

(一)开福区司法局

1、建立健全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引导各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2、负责对校园调解室工作的管理指导,负责对法制副校长及校园调解室其他人员的培训。

3、加强与区教育局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讨校园纠纷调解工作。

(二)开福区教育局

1、要求各所属学校畅通校园纠纷投诉渠道,并与辖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建立工作联系,加强对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业务配合,积极指派相关人员配合处理纠纷。

2、加强人民调解的宣传工作,使各学校了解校园调解室的工作原则、工作内容、工作程序、工作办法,以促进工作开展。

3、与司法局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判校园纠纷调解工作。

四、工作措施

(一)设立机构

1、各街道司法所和各所属学校共同配合,指导、设立校园调解室,负责校园纠纷的调解工作。

2、校园调解室设主任1人,由所属学校法制副校长担任;副主任1人,由街道司法所所长担任;人民调解员1-2人,从辖区内专业律师、校警及熟悉校园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热爱人民调解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3、校园调解室组成人员名单要公开,并报送所在地司法所和学校备案。

4、调解业务由区司法局负责进行指导,校园调解室在当地街道司法所指导下开展工作。

(二)受案范围

1、调解涉及校园内发生的教师之间、学生(家长)之间、教师和学生(家长)之间、本校师生与其他单位人员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权益纠纷。

2、调解涉及学校与学生(家长)、周边单位和居民之间的各类矛盾纠纷。

(三)案件管辖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校园调解室具体负责本校的校园纠纷调解工作,事件复杂、人数众多的校园纠纷可将案件移交至开福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案件当事人也可直接到开福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四)调解室设立

校园调解室办公地点由各街道司法所和各所属学校协商确定,原则上设于各所属学校内,并悬挂人民调解工作标识和调解室标牌。调解室名称按所在地统一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驻×××学校调解室”。配备相应办公设施,统一悬挂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调解流程图及调解室组成人员公示板等。

(五)校园调解室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

校园调解室的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详见附件。

五、工作要求

1、各街道司法所和各所属学校要高度重视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指导,将实施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列入年度任务。各街道司法所要定期指导辖区内学校、幼儿园开展校内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为学校师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各所属学校要积极配合司法所的相关法制宣传工作,把开展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工作内容并定期向区司法局、区教育局汇报工作开展情况。

2、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向社会广泛宣传校园调解室调解校园纠纷的工作流程和经典案例,使广大群众了解、认可校园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3、信息报送。各校园调解室每月底要将调解工作情况及时报送至区教育局和所在地司法所,各街道司法所再上报至区司法局。区司法局(QQ2390170563)、区教育局(QQ377592730)。

 

附件:1、人民调解员纪律

2、当事人的权利

3、当事人的义务

4、调解室纪律

5、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附件1

人民调解员纪律

 

一、不得徇私舞弊;

二、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隐私;

五、不得吃请受礼。


附件2

当事人的权利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

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附件3

当事人的义务

 

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附件4

调解室纪律

 

一、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庭秩序,发言、陈述和辩论须经调解主持人或独任调解员许可,不得吵闹、喧哗,不得实施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二、当事人在发言、陈述和辩论时不得含有攻击之词,不得对对方当事人谩骂、殴打,证人不得作假证,要如实反映情况;

三、当事人应按时参加调解,不得早退、缺席;

四、公开调处的纠纷,公民可以旁听,但下列人员不得旁听:

1、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

2、其他不宜旁听的人。

五、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摄影;

2、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走动;

3、未经许可,不准随便插话,不准私下议论;

4、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妨碍调解的行为。


附件5

人民调解工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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