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22-09-19 来源:开福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

开政复决字〔2022〕第44号

申 请 人:周某

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申请人周某不服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本机关依法于2022年7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开政复答字〔2022〕第54号)、《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7月13日,被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行政复议答复书及相关证据材料。2022年8月19日,因案情复杂,本机关决定依法将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延长30日。现本案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定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曾向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店美妆(ID:*某全球购)销售某露等无中文无备案的化妆品,后于2022年4月20日移送至被申请人处,但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立案,遂复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权处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为证实其主张,申请人向本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余市管网监告字〔2022〕75*号《网络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3.某邮箱邮件复印件。

被申请人复议答复称:案涉举报依法不属于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案申请人认为某某网店铺“某店美妆”向其销售的某化妆品违法,而浙江省某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某某局)进行举报。某某局通过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初核,了解到被举报店铺的参考地址为: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某某街街道某B座*。而后,某某局向被申请人寄送了某某市管网监移字〔2022〕1460*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该函明确“如贵局经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烦请提供现场笔录及现场照片等材料,以便我局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根据某某局提供的地址,被申请人两次上门核查,均大门紧闭,无人回应,通过向该小区物业公司了解,该户已搬离,处于空置状态。被申请人已将上述核查情况反馈某某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的管理部门先行收到举报的,也可以予以处理。”经核查,本案所涉的被举报方的实际经营地并未在被申请人辖区,被申请人不具有处理案涉举报的法定职责,因此申请人的复议请求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其复议申请应予驳回。综上,请求复议机关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为证实其主张,被申请人提交了下列证据:1.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14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附件材料、邮寄信封;2.现场笔录(2022年5月26日、6月7日)、照片;3.与0571-8610529*的通话录音、《关于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146**号的回复》及邮寄单。

经审理查明:2022年3月8日,申请人向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某店美妆(ID:*某全球购)销售某露等无中文无备案的化妆品。2022年4月12日,浙江某某网络有限公司向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反馈商家的实际经营地址为长沙市开福区某某街街道某B座*。2022年5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浙江省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146**号《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及附件材料,该移送函主要内容为:“我局接到的周某反映商家某店美妆销售未经备案未加贴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且无照经营的举报,经核查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在长沙市开福区。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如贵局经实地检查查无下落的,烦请提供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材料,以便我局开展进一步核查工作。如需要我局协助调查,敬请来函......”。2022年5月26日、6月7日,被申请人两次上门对案涉举报事项进行核查,均没有联系到案涉店铺的业主,通过物业公司与房东联系了解到,该房屋现无人租赁。2022年6月29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某某市管网监移字〔2022〕146**号的回复》。7月8日,被申请人通过中国邮政EMS单号1195258**45**向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寄送达关于某某市管网监移字〔2022〕146**号的回复》,告知对其移送的举报事项的调查情况。申请人以未在法定期限内告知是否立案告知为由,于2022年6月2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杭余市管网监告字〔2022〕75*号《网络投诉举报处理告知书》复印件;3.某邮箱邮件复印件;4.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146**号《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附件材料、邮寄信封;5.现场笔录(2022年5月26日、6月7日)、照片;6.与0571-861052**的通话录音、《关于杭余市管网监移字〔2022〕146**号的回复》及邮寄单。

本机关认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21年修正)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平台内经营者的违法行为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住所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先行发现违法线索或者收到投诉、举报的,也可以进行管辖。本案中,据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及附件材料,被举报人实际经营地址位于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故被申请人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具有处理涉案移送举报事项的法定职权。

《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案涉举报线索后,在规定期限内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实被举报人已经搬离登记的实际经营地,且无法找到涉案商家的下落,被申请人已经将涉案案件调查情况回复给某某局。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未按《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告知举报人是否立案,应确认违法。本机关认为,本案系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的举报案件,被申请人依法核实相关事实后,将案件调查情况及时告知接受申请人举报的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不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不属于应予确认违法的情形。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杭州市某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络交易行为情况移送函事项进行了核查处理,并将调查情况予以告知反馈,已履行相应的法定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复议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周某的行政复议申请。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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