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罚字〔2019〕246号

发布时间:2020-01-0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字〔2019〕246号

    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梁品锅饺店(经营者:梁栋)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30105*****8693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江滨社区10号重建地**栋西*门*号
    经营者:梁栋
    身份证号码:430105****2019
    联系电话:138****1021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文星桥**东门**房
    2019年9月20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根据编号190912164903645的12345市民热线工单投诉内容,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长沙市开福区梁品锅饺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已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为:餐饮服务(不含冷荤凉菜;不含自酿酒),在当事人进门口左手边收银台处有凉菜销售柜1台,且在收银台后侧墙体上发现悬挂有含凉菜菜品种类及价格的宣传板,同时,执法人员表明来意后在当事人收银台电脑上调取出2019年9月11日-20日期间的销售记录,有经营凉菜情况,执法人员已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立即停止冷荤凉菜经营,立即下架含凉菜菜品种类及价格的宣传板。2019年9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凉菜销售柜内仍有凉菜,墙体上含凉菜菜品种类及价格的宣传板仍没取下,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电脑上调取出2019年9月21日-25日期间的销售记录,仍发现有凉菜经营情况,执法人员已当场对当事人凉菜销售柜进行查封。
    经查,当事人2019年9月11日才开始对外经营凉菜,2019年9月11日-20日期间冷荤凉菜销售额为2406元(凉面174元、凉皮204元、红烧猪脚48元、五香卤牛肉96元、糖醋排骨648元、海带丝36元、卤水香干12元、香辣藕片84元、素菜凉碟906元、素菜拼盘42元、茴香花生米24元、风味萝卜皮12元、烧辣椒皮蛋120元),2019年9月21日-25日期间冷荤凉菜销售额为736元(凉面96元、凉皮90元、红烧猪脚48元、五香卤牛肉16元、糖醋排骨144元、海带丝12元、卤水香干12元、素菜凉碟270元、素菜拼盘18元、烧辣椒皮蛋30元),故本案货值金额为3142元(2406+736=3142元)(不足1万),违法所得为3142元(2406+736=31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要求依法收取经查证属实的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经营者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9年9月20日现场笔录1份、2019年9月20日现场检查图片5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2019年9月25日现场笔录1份、2019年9月25日现场检查图片2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设施清单1份、2019年7月25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及当事人未取得凉菜经营许可,从事凉菜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9月11日-20日期间凉菜的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当事人提供的2019年9月21日-25日期间凉菜的销售记录复印件1份、2019年9月26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货值金额情况、当事人违法所得情况。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
    本局于2019年12月1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286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申辩书,本局经研究决定,不采纳当事人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设立小餐饮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并提供本条例第九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以及包含进货查验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凉菜经营许可,从事凉菜经营活动,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时间较短,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可以从轻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小餐饮经营许可证从事小餐饮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142元;2、处1000元罚款,共计罚没4142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11000780209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七份,一份送达,一份交政策法规科备案,一份由办案机构留存,一份交业务科室存档,其他存卷归档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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