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罚字〔2019〕226号

发布时间:2020-01-0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字〔2019〕226号

    当事人:湖南三味园餐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YM69
    经营场所: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金霞开发区***号***栋****房
    经营者:邹亮
    身份证号码:430524******2259
    联系电话:135****2188
    联系地址:湖南省隆回县罗洪乡官树下村7组4号附2号
    2019年9月11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对湖南三味园餐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厨房操作间见1桶无任何中文标签、标识的散装食用油,且未见该散装食用油上标示有生产日期、保质期信息。经现场调查,上述散装食用油属于食品原料,是作为食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上述散装食用油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上述无标签散装食用油已进行当场查封,并对未能提供无标签散装食用油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行为下达了责令改正文书,限期整改,同时下达了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警告。无上述散装食用油原料库存。2019年9月12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无标签散装食用油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行为进行整改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无法提供上述无标签散装食用油的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产品合格证明,但当事人已停止采购并使用该散装食用油,视为整改到位。
    经查,被查封的1桶无任何标签的散装油原料进价为**元/斤,当事人购进50斤,现剩余45.16斤,因涉案食品为食品原料,为当事人加工菜品时候使用,故以进价计算货值金额,本案货值金额为500元(50*10=500元),违法所得不便计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执法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的要求依法收取经查证属实的与本案相关的证据有: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9年9月11日现场笔录1份、2019年9月11日现场检查图片5份、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物清单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2019年9月12日现场笔录1份、2019年9月12日询问通知书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以及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法事实;
    3、2019年9月12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本案货值金额情况。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
    本局于2019年11月2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开市监告字﹝2019﹞258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属于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行为。
    鉴于本案货值金额较低,不足1万元,且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未造成明显社会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1桶无标签的散装油;2、处5000元罚款,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11000780209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七份,一份送达,一份交政策法规科备案,一份由办案机构留存,一份交业务科室存档,其他存卷归档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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