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字〔2019〕236 号

发布时间:2020-01-0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字〔2019〕236 号
 
    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白首不离食品店(经营者:马伊)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430105*****9326 
    住所(住址):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马伊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430681*******2623
    联系电话:133****0862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号     
    2019年9月30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消费者投诉后,对长沙市开福区白首不离食品店(以下简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店内发现被投诉产品,BISCOTTO巧克力味卷心酥饼干(净含量为125g,生产日期为2018年03月23日,保质期至2019年09月22日)4罐,爱尚小芳芳-臻襄小麻花(净含量为280g,生产日期为2018年11月23日,保质期为270天,于2019年8月20日到期)6包,均已过期;三佳利醇香拿铁咖啡饮料(规格为280g)1罐,标签标识上无贮存条件及营养成分表;日东回味红茶(产地日本,净含量为140g)3袋和五宝迷你杂锦巧克力豆9包,均无中文标签。以上跟消费者所投诉的内容一致。执法人员现场将问题食品进行扣押,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因当事人无法提供涉案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此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和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当事人“警告”行政处罚。2019年10月8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回访检查,未发现过期食品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经营场所已无来源不明的食品。因扣押物品扣押期限即将到期,2019年11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涉案物品实施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本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9日下午,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进货单和电脑销售记录显示,该店进购BISCOTTO巧克力味卷心酥饼干(125g)6罐,进购价**元每罐,销售价16.8元每罐,1罐已自己食用,从过期日后销售了1罐,剩余4罐被扣押,违法所得为5.9元,货值金额为60.4元;进购爱尚小芳芳-臻襄小麻花(280g)共30包,进购价**元每包,销售价以原价12.8元每包售出,部分以会员价及折扣价售出。6包自己食用和送人,售出18包,从过期日后未销售出去,故无违法所得,剩余6包被扣押,货值金额为42元;进购三佳利醇香拿铁咖啡饮料(280g)24罐, 进购价7.6元每罐,销售价以原价11.5元每罐售出,部分以会员价及折扣价售出。16罐自己食用和送人,售出7罐,剩余1罐被扣押,违法所得为26.23元,货值金额为**元;进购日东回味红茶(140g)6袋,进购价25元每袋,销售价以原价***元每袋售出,部分以会员价及折扣价售出。1袋自己食用,售出2袋,剩余3袋被扣押,违法所得为8.11元,货值金额为133.11元;进购五宝迷你杂锦巧克力豆20包,进购价**元每包,销售价以原价15.8元每包售出,部分以会员价及折扣价售出。售出11包,剩余9包被扣押,违法所得为*元,货值金额为254.5元。即以上产品违法所得共计104.74元,货值金额为577.0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2019年9月30日现场笔录1份及佐证照片5张、2019年9月30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开市监强字[2019]0000377号)、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开市监改字[2019]0000631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1份( [2019]0000339号)、2019年10月8日现场笔录1份、2019年10月9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3、当事人提供的五种涉案食品的供货商资质及进销存票据5份,证明了本案涉案食品的来源、货值金额及当事人的违法所得。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
    本局于2019年12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26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第(二)、(六)、(九)项的规定“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二)成分或者配料表;(六)贮存条件;(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3.8的规定“应使用规范的汉字(商标除外)。具有装饰作用的各种艺术字,应书写正确,易于辨认”,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态度端正,本案货值金额较低,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款5000元,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处罚款500元,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
    综上,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巧克力味卷心酥饼干”(4罐,125g /罐)、“爱尚小芳芳-臻襄小麻花”(6包,280g /包)、“醇香拿铁咖啡饮料” (1罐,280g/罐)、“日东回味红茶”(3袋,140g/袋)、“五宝迷你杂锦巧克力豆”(9包,51g/包),没收违法所得104.74元;2.罚款5500元,合计5604.74元,上缴国库。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11000780209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七份,一份送达,一份交政策法规科备案,一份由办案机构留存,一份交业务科室存档,其他存卷归档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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