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字(2019)241号

发布时间:2020-01-02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字(2019)241号
 
    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袁展超市(经营者:袁展 )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DN5X
    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号卧琥城**栋**号门面
    经营者:袁展
    身份证号码:430121****7315
    联系电话:138****2188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万家丽北路二段368号卧琥城**栋**号门面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14日收到投诉举报单(编号2019WS0002327)后,2019年10月16日上午来到当事人处核实投诉举报所销售的过期食品“湘葩腊八豆”,经现场检查,发现在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有待售的过期食品“湘葩腊八豆”9瓶,规格:280克/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8日,保质期为12个月;“老干妈风味腐乳”2瓶,规格:260克/瓶,生产日期2018年10月2日,保质期为12个月。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10月21日上午,通知当事人来到办公室进行询问调查,当事人承认销售过期食品这一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供述2018年10月8日的“湘葩腊八豆”进价为**元/瓶,销售价为6元/瓶,超过保质期后只出售过一瓶,即投诉人所购的一瓶,共收到6元,故违法所得为6-5.5=0.5元;2018年10月2日的“老干妈风味腐乳”进价为**元/瓶,销售价为4.9元/瓶,超过保质期后未售出,故本案货值金额为63.3元,违法所得为0.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2、投诉举报中心投诉举报单(编号:2019WS0002327)1份,购买过期食品证据材料3份;
    3、2019年10月16日现场笔录1份,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19]0000282号)1份,场所/设施/财务清单(20190000264)1份,执法现场图片6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发现过期食品并扣押;
    4、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1份,供货方资质及进货票据3份,证据图片1份,2019年10月21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及涉案食品的货值金额,当事人违法所得的情况。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
    本局于2019年12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19]2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属于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故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食品“湘葩腊八豆”9瓶,规格:280克/瓶,“老干妈风味腐乳”2瓶,规格:260克/瓶,没收违法所得0.5元;2、罚款5000元,共计5000.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账号:8008111000780209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三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七份,一份送达,一份交政策法规科备案,一份由办案机构留存,一份交业务科室存档,其他存卷归档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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