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市监罚字〔2020〕62号

发布时间:2020-05-08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大小: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开市监罚字〔2020〕62号

    当事人:长沙市开福区张蔡然楚仁堂大药房(经营者:张辉)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105MA4P8TTF7Y
    经营场所: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营盘路53、55号房(原营盘路6、7号房)
    经营者:张辉
    身份证号码:430*********
    联系电话:180****** 
    联系地址:长沙市开福区通泰街街道营盘路53、55号房(原营盘路6、7号房)
    2020年2月 10日,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日常检查,在该店销售柜上发现有食品正在出售,该店不能出示《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当场对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开市监强字〔2020〕0000392号),对当事人销售的食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20年2月13日执法人员对经营者张辉进行了询问调查,查阅、复制了当事人购销食品的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2020年3月10日,执法人员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开市监延强字〔2020〕0000085号),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的期限延长至2020年4月24日。2020年4月24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2020年2月13日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食品予以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明,当事人从湖南湘杏药业有限公司和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紫芊保健品批发行采购食品,以25.2元/瓶的价格采购3瓶明园蜂蜜,以32.5元/瓶的价格销售3瓶;以1.3元/盒的价格采购10盒罗汉果润喉糖,以5元/盒的价格销售10盒;以82元/包的价格采购5包北海淡墨鱼,以128元/包的价格销售5包;以12元/罐的价格采购2罐湘逢有缘柠檬片,以19.8元/罐的价格销售2罐;以72元/盒的价格采购2盒(小)天天清护肝茶,以78元/盒的价格销售2盒;以45元/包的价格采购3包雪域神枣,以108元/包的价格销售2包;以4.5元/包的价格采购5包老红糖,以9元/包的价格销售3包;以3.8元/包的价格采购5包单晶体冰糖,以9.5元/包的价格销售2包;以3.8元/包的价格采购5包老土冰糖,以8元/包的价格销售2包;以14.5元/包的价格采购5包华联小花银耳,以22元/包的价格销售4包。故本案货值金额为1440.4元,当事人的违法所得为505.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2020年2月10日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5份,2020年2月13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事实;
    3、当事人提供的墨鱼产品的包材图片1份,证明该产品为预包装食品;
    4、当事人提供的食品供货商“湖南湘杏药业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区湖南高桥大市场紫芊保健品批发行”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进货票据复印件2张,当事人销售清单1份,证明涉案食品的来源、本案的货值金额和当事人的违法所得情况;
    5、当事人已申请办理的《食品经营许可证》,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具有关联性且能相互佐证。
    本局于2020年4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开市监听告字〔2020〕53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的规定,属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食品时,索取了供货商的证照,其违法行为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证据材料,并及时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7)其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予以减轻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05.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雪域神枣,规格:1千克/包,1包;华联小花银耳,规格:128克/包,1包;老红糖,规格:380g/包,2包;单晶体冰糖,规格:300g/包,3包;老土冰糖,规格:238克/包,3包);2、罚款6000元,合计6505.8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履行上述处罚决定,并将罚没款缴至银行(收款单位: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账号:80081110007802091012;开户行: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凤亭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的,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长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长沙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长沙市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 年 5 月 7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七份,一份送达,一份交政策法规科备案,一份由办案机构留存,一份交业务科室存档,其他存卷归档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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