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福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开福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适用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公正的行使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长沙市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林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开福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及其所委托的执法组织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开福区农业林业水利局及其所委托执法组织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阶次的权限。
第四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相关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做出的行政处罚要与违法行为相当。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平等对待和公开性原则。
对同类情况应当同等对待,坚持“同案同罚”。同一机关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或相似的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经过细化的行政处罚阶次应当对外公布,并允许公众查阅。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行政处罚要以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性原则,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规定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 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分为从轻处罚适用,一般处罚适用,从重处罚适用等不同的阶次。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给予罚款处罚的行为,但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损失或者危害后果的属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可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不予罚款处罚。
另,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罚款处罚:
(1)未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3)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4)其他依法不予罚款处罚的。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轻处罚(按本阶次较低标准或降低一个阶次给予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六)违法金额较小的;
(七)违法行为尚未造成实际危害结果的;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轻处罚的。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按本阶次较高标准或提高一个阶次给予处罚):
(一)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或者在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继续实施同一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金额较大的;
(三)在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四)隐匿、销毁或拒绝提供违法行为证据的;
(五)胁迫、诱骗、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法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违法行为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危害后果的;
(八)抗拒检查,阻碍执法的;
(九)对检举、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应当从重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没有从轻、从重情节的,应当对其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三条 办案机构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阶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附:《开福区农业林业水利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阶次制度执行标准(试行)》
开福区农业林业水利局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
一、对盗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不足以计算立木蓄积,并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0.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10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上5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4倍至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1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6倍至8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2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00株以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责令补种盗伐株数十倍的树木,没收盗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盗伐林木价值9倍至10倍的罚款。
二、对滥伐森林或其他林木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三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村积计算不足1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20株,并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不足2立方米或者幼树不足50株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树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二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2立方米以上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200株以下的,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以立木材积计算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0株以上500株以下,责令补种滥伐株数五倍的树木,并处滥伐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三、对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三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收购数量1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下并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收购数量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下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
3、一般违法行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收购数量5立方米的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300株以上600株以下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在林区非法收购明知是盗伐、滥伐林木,收购数量15立方米以上或者幼树600株以上1000株以下的,没收违法收购的盗伐、滥伐的林木或者变卖所得,并处违法收购林木的价款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四、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材积在1立方米以下,并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材积在5立方米以下,能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
3、一般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5立方米以上10立方米以下,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损害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0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致使森林或者其他林木受到损害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15立方米以上,或者隐匿、销毁证据,屡教不改的,抗拒检查,阻碍执法人员调查取证的,没收非法经营的木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五、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材积为1立方米以下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并为初犯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材积为10立方米以下且为初犯的,配合行政机关调查取证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无木材运输证木材的材积为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对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以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无木材运输证木材,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货主可以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10%以下的罚款;对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处以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40%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或使用伪造、涂改的木材运输证运输无木材运输证木材,材积在3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非法运输的木材,对无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货主并处非法运输木材价款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使用伪造、涂改木材运输证运输木材的,并处以运输木材价款40%以上50%以下的罚款。
六、对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为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材积为5立方米以下且为初犯的,予以告诫。
2、轻微违法行为: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材积为10立方米以下且为初犯的,登记违法行为,没收承运人非法运输的运费。
3、一般违法行为: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材积为10立方米以上2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承运人运费,并处运费1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材积在20立方米以上30立方米以下的,没收承运人运费,并处运费2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承运无木材运输证的木材材积在30立方米以上的,没收承运人运费,并处运费3倍的罚款。
七、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或临时占用林地,逾期不归还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面积以外的其他林地1亩以下且情节轻微的,予以告诫,责令限期恢复原状,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0.5亩以下或其他林地5亩以下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2-3亩或其他林地5-8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4-5亩其他林地9-10亩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或临时占用防护林、特种用途林地面积5亩其他林地10亩以上的,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
八、对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行为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
(二)罚款自由载量阶次
1、轻别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毁坏0.5立平方米以下或者幼树20株以下,或者毁坏林木价值在200元以下的。给予告诫,责令改正。
2、轻微违法行为: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毁坏1立平方米或者幼树50株以下,或者毁坏林木价值在500元以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毁坏1立平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50株以上100株以下,或者毁坏林木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毁坏2立平方米以上3立方米以下或者幼树100株以上150株以下,或毁坏林木价值在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四倍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违法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毁林采种或者违反操作技术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林木毁坏3立平方米以上或者幼树150株以上,或毁坏林木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三倍的树木,处毁坏林木价值五倍的罚款。
九、对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照狩猎证规定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3、《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有猎捕工具,但没有实施猎捕行为,给予告诫。
2、轻微违法行为:有猎捕工具,实施了猎捕行为,但没有猎获物。没收猎捕工具,并处以100元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非法捕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只以下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200元以上或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二倍的罚款。
3、严重违法行为:非法捕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10只以上20只以下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500元以上或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三倍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非法捕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0只以上的,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狩猎证或者捕捉证,并处以1000元以上或相当于猎获物价值五倍的罚款。
十、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2、《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七款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非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0.5立方米以下并及时予以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非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0.5立方米以上1立方米以下;或者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或其制品价值1000元以下的,批评教育,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非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立方米以上1.5立方米以下;或者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或其制品价值1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非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1.5立方米以上2立方米以下;或者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或其制品价值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六倍以上八倍以下的罚款。
4、特别严重违法行为:非采集、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2立方米以下;或者非法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保护的野生植物或其制品价值5000元以下的,没收野生植物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八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
十一、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六十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予以纠正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种子没有违法所得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未取得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经营种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数量较多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二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不按要求限期改正,隐瞒事实,暴力抗法的,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十二、森林防火期限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
(一)法律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五十二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给予警告,对个人处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自由裁量阶次如下:
1、特别轻微行为: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未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予以纠正的,予以告诫。
2、轻微违法行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登记违法行为,对个人可并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罚款。
3、一般违法行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过火面积在1亩以下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过火面积在1亩以上5亩以下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森林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造成过火面积在5亩以的,予以警告,对个人并处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可并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
十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侵占、毁坏水文设施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七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写出保证书。
3、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处1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强行恢复并处2.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行恢复并处5万元罚款。
十四、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的;围湖或围垦河道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写出保证书。
3、一般违法行为在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500m3围湖、围垦河道500m2,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500㎡的,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处1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在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1000m3围湖、围垦河道1000m2,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1000㎡的,限期清除、恢复原状,处2.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在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2000m3围湖、围垦河道2000m2,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物2000㎡的,且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行恢复,并处5万元罚款。
十五、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其他跨河工程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八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及进纠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写出保证书。
3、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处1万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强行恢复并处5万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行恢复并处10万元罚款。
十六、未经批准或不按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管理范围内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
2、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二)罚款自由裁量阶次
1、特别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登记违法行为。
2、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主动消除危害后果的,予以告诫,写出保证书。
3、一般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并处1000元罚款。
4、严重违法行为:造成危害后果后不听劝阻,屡教不改的,强行恢复并处5000元罚款。
5、特别严重违法行为:危害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强行恢复并处9000元罚款。



关闭
打印 
湘公网安备 430105020004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