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5 来源:开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字体大小:

关于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三高四新”和“强省会”战略,加快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推动开福区高质量发展,根据《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和《长沙市“十四五”制造业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结合区情实际,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意见适用于在我区注册经营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的,主要从事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能源产业、节能环保产业、数字创意产业的研发生产企业以及为区内科技型、创新型企业提供服务的产业载体和服务机构。(制定依据:《湖南省“十四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湘政办发〔2021〕47号)、《长沙市“十四五”制造业新兴产业发展规划(2021-2025)》(长工信政策发〔2021〕90号))

二、政策支持

(一)支持企业入驻

1、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满足相应条件且签订协议的新入驻企业,给予租房、购房补贴和发展贡献奖励。(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修订版)第28条、29条、《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二大点第六小款))

1)租房补贴。按企业自用面积实付租金的60%连续五年予以补贴,单位面积实际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40元/㎡/月,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累计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购房补贴。按企业自用面积(不含地下建筑面积)实际购买价格的20%,分四年按30%、30%、20%、20%的比例予以补贴,单位面积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2000元/㎡,累计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3)发展贡献奖励。依据其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给予连续5本级实得部分60%的奖励。

4)同一企业不同时享受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先租后购的,在给予购房补贴时须扣除前期已享受的租房补贴。在补贴有效期内因企业发展新增用房面积,按上述标准给予补贴,但累计不突破补贴总额上限。

5)享受购房、租房补贴的自用经营场地,在享受补贴期间,不得对外出租或改变用途。凡在规定期限内出(转)租、出售或者改变房屋用途的,退回所享受的全部经营场地补贴资金。

2、对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校专家教授、高层次人才、各类创新创业大赛优秀创业团队等创立的企业,按人均不超过20㎡的标准,给予最高2年、200平方米的创业空间支持。(制定依据:《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长发〔2022〕12号)第一大点第2小款)

3、对符合政策适用范围且满足相应条件的区内现有企业,其新增业务、重新投资等,经备案审核认定后,可视同为新引进项目,享受相关政策。(制定依据:《关于印发长沙市优化营商环境规定的通知》第29条、第30条)

4、对区产业发展有重大贡献、能带来重大经济效益的项目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八大点)

(二)支持企业创新

1、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在税务办理加记扣除的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例达到6%以上且年度研发投入超过200万元的企业,按年度研发投入实际增长额的2%给予支持,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二大点第二小款、第七大点第二小款)

2、支持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实施上一年度列入国家、省、市重大技术攻关或技术攻关“揭榜挂帅”项目的企业,按项目获得上级财政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配套支持,单个项目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若单个项目获得多层次财政资金支持的,按获得单一层级支持额度予以认定。(制定依据:《长沙市打造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科技创新高地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年)》(长发〔2021〕21号)第三大点第一小款)

3、支持企业重点新产品研制。对上一年度国家、省、市新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首套件基础零部件以及元器件等,按照上级支持资金的50%给予研制企业配套支持,晋级补差。(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一大点第二小款)

4、支持企业吸纳人才。对上一年度企业新引进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且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并实际履行一年以上的,按照0.1万/人的标准给予企业人才引进费用补贴。(制定依据:《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长发〔2022〕12号)第一大点第3小款)

对入选“长沙市高层人才”的,按相关政策保障提供相对应的子女入学学位、购房资格。(制定依据:《长沙市争创国家吸引集聚人才平台若干政策(试行)(长发〔2022〕12号)第七大点第42、43小款)

5、支持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对已获评智能制造试点企业在上一年度新增技术改造项目,当年设备投资额在500万以上的,经确认属实后给予补助;设备投资额500万—3000万的,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3%予以补助;设备投资额3000万以上的部分,按当年新增设备投资额的1%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50万元。(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一大点第一小款)

6、支持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

1)对上一年度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作为受理局,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申请国外发明专利,在欧盟、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和澳大利亚首次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1万元奖励,在其他国家首次获得授权的,每件给予0.5万元奖励。同一件专利不重复奖励。(制定依据:《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11号)第9条第一款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2年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经费计划安排的公示》调整要求)

(2)对上一年度首次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制定依据:《湖南省知识产权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行〔2019〕11号)第十三条第一款;长沙市也正在出台对优势和示范企业给予奖励的政策)

(3)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专利银奖、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分别给予50万、30万、20万奖励;对获得湖南省专利特别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制定依据:《长沙市培育工程机械先进制造中长期行动计划(2019-2030年)实施细则》的通知(长工信装备发〔2020〕75号)第7条、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南省专利奖励办法》的通知(湘市监知〔2019〕212号)第六条)

(4)对上一年度企业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并发布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制定标准:《关于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 〔2022〕 31 号)第三条)

(5)对上一年度企业主要参与国家标准(前三位)、行业标准(前两位)制定并发布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制定标准:《关于深入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推进质量强市建设的实施意见》(长政办发 〔2022〕 31 号)第三条)

6)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且还清贷款本息的,按实际支出贷款利息的50%给予补助,同一企业每年贴息额度不超过50万元,以组合贷款方式进行融资的,只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部分,组合贷款中无法计算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额的,不予补助。(制定依据:关于印发《长沙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长知发〔2021〕15号)第六条和第七条)

(7)鼓励企业贯彻国家《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GB/T 29490-2013),建立科学、系统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提高企业的知识产权能力。对首次通过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并经审核符合《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要求的企业,按照实际认证费用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制定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规范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工作的通知》(国知办发运字[2019]34号)第一条;从2021年开始市政府把企业贯标认证纳入了市对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绩效考核指标)

7、支持企业参与创新创业活动

1)对上一年度首次获得中国先进技术转化应用大赛、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创客中国”中小企业创新创业大赛、“中国创翼”创业创新大赛省级二等奖以上的企业,按照实际最高获奖金额的50%给予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二大点第二小款)

2)支持各类主体在区内外举办与开福区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相关的创新创业活动,经事先报备并认定后,按照活动费用的30%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补贴。特别重大双创活动,可采用“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支持。(制定依据:《长沙市高端学术活动资助办法(试行)》(长财教〔2017〕15号)第二条)

3)鼓励企业参加经区政府认定的国内外重点展会活动,给予参展企业50%的展位费补贴。每家企业全年累计获得最高10万元的展位费补贴。(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二大点第一小款、第七小款)

(三)支持企业做强

1、支持企业突破发展。对上一年度销售收入首次突破0.2亿元、0.5亿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三大点第二小款、第六小款)

2、支持企业“规模倍增”(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七大点第四小款)

1)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500万元(含)-2000万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税收增速超过50%的,给予每家2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1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2)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含)-1亿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税收增速超过40%的,给予每家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2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5万元。

3)对前一年度产值在1亿元(含)-5亿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税收增速超过30%的,给予每家1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3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3)对前一年度产值在5亿元(含)-10亿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税收增速超过25%的,给予每家15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5000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4)对前一年度销售收入在10亿元(含)-50亿元、上一年度销售收入或税收增速超过20%的,给予每家20万元一次性奖励,增速每增加一个百分点,再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每家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以上奖励可以与条款第一条重复享受。

3、支持企业“品牌倍增”

1)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品),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制定依据:《长沙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28号)第十小款)

2)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等制造业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上一年度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等制造业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四大点第一小款)

3)对上一年度新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万、20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晋级补差。(制定依据:《长沙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28号)第十小款)

(四)支持企业联动

1、鼓励龙头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国内外相关联的并购重组,对上一年度成功并购产业链相关高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并购重组完成后企业注册地、纳税和主要经营活动地在我区的,根据并购交易金额给予并购奖励;并购交易金额1000万(含)-1亿元的,奖励 5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 1亿(含)-5亿元的,奖励1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 5亿元 (含)-10 亿元的,奖励200万元;并购交易金额10 亿元 (含)以上的,奖励300万元。(制定依据:《长沙市关于加快建设国家重要先进制造业中心的实施意见》(长发〔2021〕28号)第二十小款、(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二大点第八小款))

2、鼓励本地联动,对采购区内企业自主开发的软件、智能装备进行智能化技术改造且有明显质效提升的,按照采购合同金额10%的给予采购企业补贴,单个企业单项产品补贴总额最高不超20万元,同一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采购后产品必须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用于贸易及物流等环节的不予支持。对向关联企业的采购、区类企业代理的产品和服务不予以支持。(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六大点)

3、支持区内企业与国内外高校院所开展联合技术攻关、成果转移转化,对在区内实施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高校院所的科研成果,根据技术合同登记技术交易额的实际到账金额,对区内技术引进方按照2%的比例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对区内企业之间进行技术交易的,当年技术交易合同登记成交额达到1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技术引进方2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制定依据:《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通过市委常委会,计划于近期下发红头文件)

4、支持企业链接国内外优质创新资源,在国内外科技发达地区设立离岸创新平台,发展“科创飞地”,吸引国内外优质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孵化。对企业设立的离岸科创平台,经区备案冠名且孵化项目在区实现产业化的,最高给予100万元支持,分年度拨付。(制定依据:《长沙市新一代人工智能开放创新平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长科发〔2021〕36号)第九条)

(五)支持企业服务

1、鼓励国内外高校院所、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区设立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开展面向全区的技术成果筛选、推荐和转化工作。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晋级补差。(制定依据:《长沙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2022-2024年)》(已通过市委常委会,计划于近期下发红头文件)

2、鼓励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在区建设孵化载体、创新基地和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对事先备案建设、实行统一专业化运营规模达到3000㎡以上且入驻率不低于70%的,综合其规模效益,给予补助和奖励。(制定依据:《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第二大点第1-4小款,《长沙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管理办法》(长科发〔2021〕42号)第十三至十四条)

1)运营补贴。自正式运营之日起连五年,每年按实际入驻面积给予运营机构运营补贴,补贴标准为1万元/200㎡/年,每个基地年度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招商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引进的孵化项目在开福区注册并独立运营)达到10个(含)以上的,按照0.1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基地奖励;每年给予每个基地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孵化成果奖励。对上一年度的孵化项目从基地毕业并在开福区产业化(在开福区注册和办公,形成的产品或服务上一年度收入在500万以上),按照0.2万元/个的标准给予基地奖励,上规入库的,再给予0.5万元/个的奖励,每年给予基地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经济贡献奖励。对基地上一年度入驻企业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总额在100万以上的,每年给予每个基地5万元奖励,每增加100万元,增加5万元。

5)科技企业培育奖励。上一年新增(含重新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8家以上,按照0.1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对上一年度新增(含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家以上,按照0.2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6)投融资服务奖励。鼓励双创平台对入驻企业开展投融资服务,上一年度新增投资项目1个以上,且新增投资总额达到1000万以上的,按照0.5万元/家的标准给予奖励。

7)对专用场地面积不低于200㎡、服务仪器设备及专用软件现值不低于1000万元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经区备案认定后,按平台设备投资总额(仪器设备、软硬件信息系统及测试环境打造等)的5%,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每年按照区内企业使用平台费用总和、平台收入、荣誉资质等进行综合评价,对区内排名前三名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支持。

3、鼓励行业协会建设公共服务平台,为区内企业服提供行业性、专业性的公共服务。对获国家、省、市认定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支持奖励,晋级补差。(制定依据:《长沙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长发〔2021〕21号)、《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

4、区内企业、商务楼宇整合内部资源建设创新载体平台的按照上述标准予以补贴、奖励。(制定依据:《长沙市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长发〔2021〕21号)、《长沙市推动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长政办发〔2021〕10号))

三、其他事项

(一)本政策与区相关政策有交叉重复的,或属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层次或同类别的,按照“标准从高、晋级补差、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已享受“一事一议”的企业如获得本政策支持时,需除去同类项。

(二)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予补贴奖励:申请补贴奖励前一年度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有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偷税、抗税、转移税收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或个人;有因违反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或刑事追究的企业等。

)金霞经济开发区参照本政策执行,并结合园区实际,制定出台专项产业政策。

(五)本政策意见自2022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由开福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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