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月湖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2-21 来源:开福区司法局 字体大小:

月政发〔2017〕  号

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办事处关于印发

《月湖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社区、办,水利所:

《月湖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修订,并经办事处工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开福区月湖街道办事处

               2017年3月20日

开福区月湖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加强和规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理突发事件的能力,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和减轻因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保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实现我区“升级发展、成就北富”的奋斗目标,提供强有力的安全保障和最有效的应急服务。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湖南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长沙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开福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予以应对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等。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事件往往相互交叉和关联,某类突发事件也可能与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耦合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按照社会危害、影响范围等因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街道行政区域内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

(2)预防为主。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

(3)统一领导。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4)依法规范。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完善“一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三制(法制、体制、机制)”,提升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5)协同应对。加强各级各类应急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形成指挥有力、反应快速、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6)提高素质。加强应急管理业务培训和宣传教育,提升应对突发事件的处置和指挥能力,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综合素质。

1.6  预案体系

全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街道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本预案是全街道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应对辖区内突发事件的规范性文件和行动指南,是各社区和有关部门制订应急预案的参考文本。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制订并公布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2)街道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街道专项应急预案是街道各有关部门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制订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由主要工作对口部门牵头制定,相关部门协助,报区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布实施。

(3)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街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是各街道办事处根据本预案为应对各自行政区域内的突发事件制订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街道办事处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街道应急预案由各街道办事处制订并组织实施,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4)基层单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各社区(村)等基层单位,特别是高危行业、重点单位,根据本预案及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单位突发事件而制订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基层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自行制订并组织实施,报主管部门和辖区街道备案。

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订单位依程序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1.7  专项应急预案

●月湖街道防汛排涝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朝正水利所

●月湖街道冰冻雨雪天气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城管办

●月湖街道校园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各学校

●月湖街道建设工程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城建办

●月湖街道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计生办

●月湖街道食品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食药监所

●月湖街道处置突发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派出所

●月湖街道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涉密)

牵头部门:综治办

●月湖街道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牵头部门:安监站

●月湖街道群体性上访事件应急预案(涉密)

牵头部门:综治办

街道专项应急管理工作的参与部门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明确。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与其职责

街道办事处设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简称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其组成为:街道工委书记任政委,街道办事处主任任组长,街道工委副书记任常务副组长,街道副主任、人武部部长、街道党政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街道党政办副主任、各办,社区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具体职责是:

(1)研究、决定全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重大问题;

(2)部署、总结全街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3)组织制定和实施本预案;

(4)指挥辖区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上级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2  办事机构与其职责

2.2.1  街道应急办

街道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区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简称街道应急办),作为街道应急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同时也是街道办事处常设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

具体职责是:

(1)负责区应急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2)收集、汇总辖区内各类突发事件信息,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和综合指挥中心的作用;
    (3)指导、监督和考核各社区、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包括体制机制、预案编制、宣传教育、应急演练、应对处置等;

(4)组织、协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综合管理系统、通信信息系统、物资保障系统、抢险救援系统、灾后重建系统等的建设;
    (5)参与各类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等相关工作;

(6)完成区应急办以及区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2.2.2  基层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各机关事业单位、工矿商贸企业以及各社区(村)等基层单位,应当明确应急管理工作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确定专人负责,积极协助街道及主管部门做好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3  区各有关部门的职责:

●人武部:负责组织、协调驻长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抢险、救灾等工作。

●街道纪工委:负责应急工作中监察对象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

●党政办(区应急办):协助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衔接宣传部门做好应对处置突发事件过程中的新闻发布、宣传报道、舆情监管等工作。

●城建办:协调建设工程领域安全事故、抗震救灾、轨道交通运营应急管理工作;协调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抢险施工机械设备的征调、供水协调以及建筑安全检测等工作。

●社会事务办:负责组织协调安置、慰问灾民,申请和拨发救灾款物,做好灾民的临时生活救助以及其他善后救灾工作;组织接收、管理、分配救灾物资,监督检查使用情况,确保救灾款物不被挪用,并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核查、统计和发布全区自然灾害灾情,储备救助物资。

●司法所:负责司法领域应急管理工作,做好涉及社区矫正人员、刑满释放人员等人群的应对处置工作。

●财政所:安排应急管理工作经费;负责突发事件应对处置、灾后重建所需资金的计划、调度。

●食安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管理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人员医疗救护工作;承担灾(疫)区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做好疫情监测,防止疫病发生和蔓延;协助做好医疗救护物资的储备管理。

●水利所:负责防汛抗旱、气象灾害、森林火灾以及生物灾害、动物防疫等方面的应急管理工作;负责灾后粮食安全保障工作,做好农业、种植业生产自救的指导工作;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储备防汛抗旱物资。

●城管办:负责交通运输领域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处置各类突发事件过程中,城管执法、城管特勤队伍的组织,协助做好现场秩序维护、群众转移疏散等工作;负责统筹冰冻雨雪天气下应急管理工作。

●安监站:负责各类工矿企业以及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各类事故灾难、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综治办协调派出所:负责恐怖事件、公众聚集场所安全事故、信息安全事件以及重大活动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应对处置突发事件所需要的治安保障、秩序维护以及信息安全保障等工作。

●经济办:负责市场秩序维护,协助做好市场供应工作。

其他部门在应急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在各专项应急预案中具体规定。

2.4  专家组与其职责

街道应急办和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要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的职责是:平时为应急管理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建议;突发事件发生时,应邀参与指挥应对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2.5应急救援处置现场根据现场实际需要,设8个工作组:综合协调组、应急救援组、医疗救护组、技术支持组、现场警戒组、宣传报道组、后勤保障组、善后工作组。

综合协调组:由应急办牵头,涉事社区和相关部门参加,统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救援组:由消防大队牵头,相关社区和相关部门配合,负责搜集和掌握现场情况,制定处置措施和方案,向现场指挥部提供应急救援决策意见,贯彻落实现场指挥部的指示,组织指挥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

医疗救护组:由卫计办牵头,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医疗救护,预防和控制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技术支持组:由安监站牵头,组织相关专家和技术人员,提供现场救援决策建议和技术支持。

现场警戒组:由派出所、综治办牵头,城管执法中队协同,负责现场警戒,维护交通、治安等秩序。

宣传报道组:由街道应急办牵头,会同宣传部门做好新闻媒体引导社会舆论,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救援工作情况。

后勤保障组:由财政所牵头,负责提供应急救援所需后勤保障。

善后工作组:由社会事务办牵头,负责现场灾民安置和伤亡人员善后处理工作。

3  运行机制

应急小组成员单位及各专项预案牵头部门要建立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对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

各社区要加强应急管理机构建设,整合各方面资源,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管理机制,提高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快速反应能力。

3.1  预防和预警

各社区及有关部门要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及其种类和特点,建立健全基础信息数据库,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隐患调查、分析、评估、监测、预警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早处置。

3.1.1  预测系统

3.1.1.1  政府监测

街道和社区两级与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突发事件信息采集、处理工作。根据不同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特点,以党政机关、车站、码头、港口、广场、医院、学校、工厂、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单位以及突发事件频发点等重点单位、重点部位为监测点建立健全监测网络,明确监测项目,制定监测计划,广泛收集各种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建立风险分级制度,核实、分析、评估可能引发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进行会商,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趋势进行预测。

3.1.1.2社会监督

市民群众、基层单位是预测突发事件的一支重要力量,突发事件报警及信息报送电话82550117(应急办电话)、82550127(值班电话),传真82550118。各社区办公室必须设置值班电话,安排专人24小时值守,接受突发事件信息报告。

建立突发事件信息报告、举报制度,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集、反映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指定专业机构报告。

3.1.2  预警措施

3.1.2.1  接警

各社区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负责接警工作。各社区值班室在接到报警并经初步核实后,应在事发5分钟内电话报告、10分钟内书面报告街道应急办。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处置突发事件的工作机构报警。实行首问接警制,任何接警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信息接报工作。各接警单位对于不属于本职范围内的报警信息不得扣押,而必须转告相应的处置单位,或报应急管理工作机构。

3.1.2.2  处警

应急管理办事机构接到报警后应立即进行核实,再根据突发事件的严重程度及有关要求向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应急办报告。情况紧急时,可同时指令有关部门组织力量赶赴事发地,进一步查明情况,妥善处理。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反馈处警情况

3.1.3  预警级别

3.1.3.1  预警级别的分类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按照突发事件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原则上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标示。预警级别的具体等级划分标准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3.1.3.2  预警级别的发布

除因涉及国家安全等原因需要保密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直接涉及公众利益或需要公众广泛参与应对处置的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短信等传播渠道广泛发布,做到应知尽知、家喻户晓。

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内容包括:

(1)突发事件的性质、起因;

(2)突发事件发生地及范围;

(3)突发事件的发展态势及可能造成的危害;

(4)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和控制办法;

(5)公众应当了解的突发事件的其他情况。

3.1.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街道应急办逐步建立突发事件信息管理平台、日常监测信息数据库和通信网络,以适应突发事件信息采集、汇总、分析、报告等工作的需要。充分利用收集到的信息资料,建立突发事件信息定期分析通报制度,紧急情况下需每日进行信息分析和通报。构建各级应急办及各专项应急指挥部之间的信息传递网络,实现信息共享。

各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建立和完善本专项应急工作机构之间的信息网络。建立定期信息分析通报制度和信息报送制度。装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并配备专、兼职人员,保证突发事件监测信息网络的畅通和及时报送。

3.2应急处置

3.2.1  分级响应

3.2.1.1  分级启动预案

突发事件预警发布后,发布预警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启动相应预案。启动高级别预案时,低级别预案同时启动;启动总体预案时,对应的专项预案同时启动;国家、省、市应急预案启动时,区应急预案同时启动。

进入预警后,街道应急领导小组、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预警级别对突发事件采取以下措施,并做好相关信息跟踪监测:

(1)及时向公众发布可能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对处置突发事件和防止、减轻其危害的常识;

(2)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3)要求处置突发事件的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招募后备人员;

(4)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安全正常;

(5)调集所需物资和设备;

(6)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3.2.1.2  街道应急办履行下列应急响应职责:

(1)接警后,立即向街道应急领导小组、街道应急办报告,并根据突发事件预警级别迅速部署应对处置工作;

(2)对本辖区内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物资等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一调度;

(3)对在应急处置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重大问题向上级应急办汇报,请求予以援助;

(4)切实加强信息收集和政务值班工作;

(5)完成上级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应急办安排的工作。

3.2.1.3  情况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街道应急办当在15分钟内向区应急办口头报告,并在30分钟内内进行简要书面报告。有关部门和专业机构应同时向同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报告。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对报告的部门、时限、程序等有具体规定的,除按上述规定报告外,还要从其规定报告。

3.2.2  信息的采集和处理

3.2.2.1  建立快速应急信息系统。充分利用应急平台综合应用系统和现有政务服务系统信息传输。现场应急利用小型移动应急平台进行图像传输和通信联络。同时,街道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部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电脑、互联网终端,确保准确、及时接收信息。

3.2.2.2  昼夜值班。事故单位和突发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街道、社区及有关部门、专业机构要加强监测。应急办、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应急相关单位实行24小时值班。在应急处置期间,事发地的街道应急领导小组要综合突发事件的信息,每日至少向区应急领导小组报告1次,重要信息须立即报告。

3.2.2.3  加强现场信息的采集。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的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疗救治情况,现场疫情处置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等。现场信息由专项应急指挥部或现场指挥部负责采集,并与应急办保持不间断联系,随时报告现场动态信息。

3.2.2.4  完善灾情报告制度。突发事件发生后,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事发地街道、民政部门或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应在第一时间采集灾情信息,迅速报告同级应急办。

3.2.2.5  信息处理。街道专项应急指挥部及参与单位负责收集、汇总各类常规信息、现场信息、灾情信息、疫情信息,在此基础上进行分析判断,提出应对处置建议,报同级应急办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和单位。

3.2.3  基本响应程序

3.2.3.1  事发地先行处置

突发事件发生后,事件发生单位、事发地的基层组织要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进行先期应急处置:拨打报警电话,组织群众自救互救,组织人员疏散,迅速控制危险源,抢救受伤人员并立即向街道应急办报告。街道应急办必须立即派人赶赴现场,并及时向同级应急领导小组和区应急办报告现场处置情况

3.2.3.2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现场指挥部或专项应急指挥部应根据现场情况制订现场救援具体方案并组织实施。

(1)划定警戒线,协调实施交通管制;

(2)紧急疏散现场人员,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被困人员;

(3)迅速控制危险源,对现场进行不间断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4)抢修道路、供电、供水、供气、通信等基础设施;

(5)安置灾民,保证基本生活;

(6)实行24小时巡逻,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7)保护现场,由有关部门或机构进行事故原因调查及损失核定;

(8)采取法律、法规和专项应急预案规定的其它措施。

3.2.4  预警期间的统一指挥

3.2.4.1  Ⅳ级预警。街道应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辖内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办、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区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街道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行动。

3.2.4.2  级预警。区专项应急指挥部全面负责该预警下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区应急领导小组、市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区各相关部门各部门要服从区有关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区应急办的统一调度

3.2.4.3  Ⅱ级和Ⅰ级预警

启动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在上级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应急领导小组直接指挥该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情况,请示重大问题的处理指令。
    3.2.5  新闻报道(信息发布)

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原则。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负责应对处置突发事件的街道、部门应迅速核实突发事件信息和应对处置情况,报区应急领导小组、宣传部门审核,任何部门和单位均不得擅自乱报,从而影响其准确性、统一性和权威性。

3.2.6  解除预警

预警级别信息险情完全消除后,按审批程序要求,原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应及时宣布应急行动结束,并通过原发布该预警信息的媒体向社会发布解除警报信息。各有关单位(部门)要认真做好解除预警工作,同时在预警解除后仍保持高度警惕,继续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3.3善后处置

3.3.1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发生后,街社及有关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尽快恢复正常的社会秩序。

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若因调查需要暂缓清理的,应组织保护好现场,待批准后再行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应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灾后重建工作。若需要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的,由上级政府、部门制定方案,各街道办事处和区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做好物资、劳务等征用补偿工作和定损理赔

3.3.2  社会援助

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赠资金和物资。

3.3.3  调查评估

3.3.3.1  突发事件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及时组织调查,重点查明导致突发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各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配合调查,并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3.3.2  对责任事故,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3.3.3.3  街道及有关部门和基层单位应对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区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总结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以提高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进一步修订应急预案、完善应急机制。

4  应急保障

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要求,认真做好应对突发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4.1  人力保障

街道和相关部门按照专业化和社会化相结合的原则,着力构建统一领导、管理规范、协调有序、专兼并存、优势互补、保障有力的应急救援队伍体系。

4.2  财力保障

各级各部门要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准备资金和应急工作机构的日常工作经费。各类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和应急预案演练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4.3  物资保障

各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健全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对处置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

5  监督管理

5.1  预案演练

街道应急办应当协同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或区有关部门制订应急演练计划并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原则上各预案每2年演练一次。

5.2  宣教和培训

街道办事处要针对本地区特点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单位要因地制宜,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应急知识的宣传和辅导。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对在应对处置过程中伤亡的人员依法给予抚恤。

对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突发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并根据情节对有关责任单位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行行政问责,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街道办事处制订并适时修改,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

本预案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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