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街道公章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2-12-01 来源:新河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为严密行政公章的使用管理,有效预防利用公章实施职务犯罪及其他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促进全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公章范围

本规定所称的公章主要包括:街道工委章,街道行政章,街道各科室章业务专用章

二、公章的刻制、启用与停用

1.除由上级机关发放的公章外,统一由党政综合办负责制发。

刻制公章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新成立或更改名称的单位刻制公章,需填写书面申请,经街道领导批准后,由街道党政综合办持单位介绍信、机构设置批件及印章式样到公安机关办理刻印手续,并到公安部门指定的刻字社刻制。

街道各科室因工作需要必须刻制业务专用章时,需填写书面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街道领导批准后,由街道党政综合办办理刻制手续。

2.街道党政综合办街道业务专用章街道各科室刻制的公章要进行压印登记未经发文和压印登记的不准启用。如擅自启用造成后果的,将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3.部门更名、撤销,须及时将原公章送交街道党政综合办封存或销毁。对字迹已经模糊或缺损的公章要及时向街道党政综合办申请更换。更换公章不再发启用通知。

4.对于因客观情况造成公章停止使用的,应及时写明有关情况,经街道领导批准同意后,将公章上缴街道党政综合办

三、公章的使用

1.需要使用街道行政章的文件材料应严格履行审批及登记手续,街道发文一律凭街道领导签发、审阅的原件用印,其他文字材料需经街道领导审阅同意后用印。对不符合手续和不合用章要求的,一律不得盖章。下属单位必须建立相应用章登记制度。

2.公章保管人是本单位文件材料盖章的第一责任人,盖章时必须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严禁在空白的纸张、表格、信函、证件等上面加盖街道行政章或业务专用章。

3.街道行政章不准携带出门或离开党政综合办使用,特殊情况必须经街道主要领导同意。

4.合理使用公章,做到“齐年盖月”(即公章的左边缘与落款日期的年相齐,月、日盖在公章的下面);盖章时用力要均匀,落印要平衡,印泥(油)要适度,保证印迹端正、清晰。

四、公章的保管

1.街道行政章由党政综合办负责保管,业务专用章由相关单位负责保管,街道机关各科室章、街道属事业单位章及业务专用章必须指定专人保管。

2.公章保管人要切实加强责任心,认真保管好公章。防止他人随意盖章。

3.对保管使用不当,擅自使用或乱放公章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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