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街道综合协管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1-24 来源:新河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新河街道综合协管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对聘用综合协管员 (以下简称“协管员”)的队伍建设,规范协管员的招聘、使用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协管员在相关工作中的作用,提高工作效能,保障协管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新河街道将综合协管员岗位分为城管协管员、流动人口协管员、巡防队员和行政协管员四类,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招聘录用

第一条  招聘录用协管员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和合法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  协管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

(二)遵纪守法、品德良好;

(三)身体健康、无缺陷和疾病,作风正派、吃苦耐劳,有较强的事业心、责任感;

(四)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语言表达能力,爱岗敬业新招聘人员须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原则上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特别优秀者或特殊岗位工作人员可适当放宽限制。行政协管员原则上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男性不超过40岁,女性不超过35岁,特别优秀或者中共党员可适当放宽限制。流动人口协管员岗位在社区的,原则上要求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第三条  协管员入职前应提供个人基本信息,无犯罪记录证明,入职前医院体检表等。

第四条  街道应与符合聘用条件的协管员签订劳动合同,原则上第一次签一试用期1个月),第二次签两年

考核与管理

第五条  协管员管理按照“谁聘用、谁考核、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  每季度对协管员实施绩效考核,年度考核依据季度考核,考核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等。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辞退,考核合格及以上按等次给予相应的绩效考核奖。

第七条  街道负责对协管员违纪违规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第八条  街道应结合工作实际负责本单位协管员日常管理和教育,协管员不得无故拒绝参加。教育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行政执法相关法律法规、城市管理综合治理等业务知识、工作守则、廉洁准则、行为规范等方面。

第九条  街道城市管理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合理分配调剂城管协管员的聘用数量,负责日常管理与指导督察等。街道公共安全办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负责合理分配调剂流口协管员、巡防队员的聘用数量,负责日常管理与指导督察等。行政协管员归各大办管理。

第三 解聘与辞退

第十条  街道负责解聘或者辞退协管员,负责收回工作证件和服装标识。

第十一条  如发现协管员患病不能从事本工作或根据体检结论认为不适合从事本工作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应另行安排工作,若仍不能胜任的,可以解聘或者辞退。

第十二条  街道对全年累计无故旷工5天(含)以上经催告不复工等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协管员应当解聘或者辞退。

第十三条  街道对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解聘或者辞退。

第十四条  被解聘或辞退的,街道应在5日内以书面形式将解聘或者辞退人员名单报上级部门,并不重新聘用。

第十五条 协管员自愿离职的,应提前1个月提交离职报告,经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批准。

第四章 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  协管员享有带薪休年假的权利,具体休假时限为:在现岗位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在现岗位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在现岗位工作满20年的,每年可休假15天。

第十七条  协管员休假应当书面请假,由聘用单位分管负责人签署意见批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共长沙市开福区新河街道工作委员会

20211231



相关文档: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
分享到:
2018cxghj_close.png 关闭 2018cxghj_close.png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