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河街道工作人员请销假制度

发布时间:2023-01-19 来源:新河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等各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工作年限满一年以上的街道全体在职工作人员包括在职在编、大中专生、同等待遇、借调、两保、党务工作者、社区调入、临聘、行政协管员等各类在街道工作的人员、社区书记、主任及社区工作人员

第三条本制度假期包括年休假、探亲假、产假、育儿假、护理假、婚(丧)假、病事假等请假事项。

第三章 休假的权利及义务

  年休假期限

参加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

参加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

参加工作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的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第五条  国家规定的假期、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条  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七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出现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八条  因公负伤住院治疗的时间不影响当年休假。

  工作人员休假期间必须保证通讯畅通,及时回复职责相关工作;必要时应提前结束放假,及时回单位处理好职责相关工作。

第十条  各部门工作人员一次休假人数不得超过本部门总人数的一半,负责同一业务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工作人员不得同时休假。

第十一条  病假:请病假需填写《请假条》,并提交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书、病休建议书、住院手续等证明。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不参与年底评先评优,并按上级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二条  事假:在年休休完的情况下,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在休息日和其它假期内安排处理的,可请事假。年事假累计超过20天,不参与年底评先评优,并按上级相关文件处理。

第十三条  产假、哺乳假、育儿假、护理假、探亲假、婚(丧)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均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四章 请销假的方式及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请假的审批备案

(一)街道班子成员休假区委组织部规定,依程序办理

(二)街道其他工作人员休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先在人事核准,再分管领导同意后,街道书记审批,并向街道主任报备,请假条交人事留存。

(三)社区书记、主任休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在街道人事核准,由街道联点领导同意后,街道书记审批,并向街道主任报备,请假条交街道人事留存。

(四)社区其他工作人员休假:一律填写《请假条》,在社区核准,社区书记审批,并向街道联点领导报备,请假条社区留存。

第十五条  销假的审批及备案

(一)街道工作人员:若因工作原因申请的假期未休完,应填写《销假条》,由分管领导证明,街道书记审批后,交人事留存。

(二)社区书记、主任:若因工作原因申请的假期未休完,应填写《销假条》,由街道联点领导证明,街道书记审批后,交街道人事留存。

(三)社区其他工作人员:若因工作原因申请的假期未休完,应填写《销假条》,由社区书记证明,社区留存。

第十六条原则上在请假的次月完成销假手续,过期不办理手续,视同为已休完。

第十七条请假期满逾期不归者,视为无故旷工。

第五章 其他

第十八条  年休假应遵循“休假为一般,不休为特例”的原则,应休尽休。如个人未提出休假申请,属自愿放弃权利,视同休假

第十九条  事假、病假原则上先抵扣年休假,所请的病事假天数应算作年休天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2022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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