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街道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3-12-27 来源:沙坪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第一条 为维护我街干部职工休息、休假权利,进一步规范我街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细则》、区委组织部、区人社局有关要求及《沙坪街道请销假制度》,结合我街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街道一般在职在编人员(含参照待遇人员)(以下简称干部职工),班子成员年休假相关事宜按区委组织部有关要求执行,聘用人员带薪年休假严格按照《沙坪街道请销假制度》执行。

第三条 干部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不满10年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5天以下简称年休假);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国家规定的探亲假、婚丧假、产假、育儿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在需要安排休假时,原则上干部职工应优先安排年休假。

第四条 干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三)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干部职工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年内又出现上述一)(四)项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则下一年度享受年休假。

第五条 干部职工年度内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但不足20天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六条 街道各部办根据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干部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人员年休假。年休假可以在一年度内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

第七条 坚持“休假为一般,不休假为特例”的原则做到应休尽休。干部职工在本人申请时间段内暂不能休假的,其分管领导、部办主任根据工作安排,在年度内支持当事人完成休假,后续因个人原因未提出休假申请、不休年休假的,视为自愿放弃当年度年休假。

干部职工在年度内确因工作原因不能安排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可在上级有文件有通知、街道有财力保障的情况下申请应休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以下简称未休假薪酬),未休假薪酬应从严审批,没有享受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其薪酬应由本人提出申请后,按程序审批:部办主任由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次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审批,并签署未予休假具体原因;一般干部由部办主任、分管领导审批后,依次报办事处主任、党工委书记审批,并签署未予休假具体原因。计算未休假薪酬时,应休未休天数按职工审批后未休天数的2/3进行折算,计入未休假薪酬发放。

第八条 干部职工请假期满返回工作岗位后,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如干部职工已按请休假流程完成审批,但因突发情况不能休假的,应及时向基层党建办报备,进行销假,并提供相应佐证资料。如未及时销假的,则视为已完成休假,逾期不予办理销假事宜。

第九条 各干部职工休假情况,由基层党建办负责登记备案。基层党建办每季度对各干部职工休假情况进行梳理,并通过短信提醒尚未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干部职工安排年休假事宜。

第十条 干部职工确因工作原因在年度内无法安排年休假或未休完年休假的,应在年度内及时提交休假审批表,并在次年1月的前两周提交应休未休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签批手续按照请休假签批手续执行),逾期将不予办理应休未休备案,视为自愿放弃年休假权利。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符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其他未尽事宜或与上级相关规定相抵触的按上级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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