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街道财经管理及审批制度

发布时间:2023-05-31 来源:浏阳河街道办事处 字体大小: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中央、省、市、区关于全面落“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和“过紧日子”要求,推动本街道财政自身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财政规范管理,强化党风廉政建设,保证本街道财政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管理组织

第二条  成立街道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小组成员由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人大工委主任、分管党政办领导、分管财经领导、纪工委书记、财政所长组成。财经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街道日常财经管理工作。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三条  街道财政对预算经费的支出,坚持厉行节约、预算管理的原则。在保证各线工作顺利开展的前提下,结合各线工作开展的实际,实行收入预算、基本支出预算、项目支出预算、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模式。

第四条  基本支出是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的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两部分。

第五条  项目支出是指各线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和年度工作任务而产生的支出,原则上先申请,后使用。

第六条  按照人员经费按实际,公用经费按定额,项目支出按财力的原则,每年初由分管领导和各办(线、中心、站、所)根据各线工作计划,坚持量入为出、合理安排、科学地进行预算申报。财政所在财力允许的情况下,按要求客观、合理地编报部门(综合)预算。经街道工委、办事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通过,制定该年度财经预算管理方案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财经审批管理

第七条  实行街道党工委、办事处集体领导下的财经审批制度,坚持集体领导、分层管理、阳光透明的财经审批原则。各办(线、中心、站、所)指定专人负责按月报账,财政所应及时向财经管理领导小组汇报经费使用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第八条  财经审批权限:公用经费和项目支出2万元以下由办事处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由办事处主任、工委书记双审批;5万以上(不含5万元)的须报街道工委、办事处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转移性支付的资金除外)。

第九条  财经审批程序:各办(线、中心、站、所)报账员负责将票据分门别类整理、填写报账单经手人、证明人、各办(线、中心、站、所)负责人在票据上签字分管领导审批财政所审核分管财经领导、办事处主任、工委书记及班子会议按权限审批。

第十条  人员经费:(一)编内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加班费、基础绩效(增量)奖等常规性资金发放,由基层党建办组织人事专干按上级组织人事要求制定相关方案,填写支出报账单,报分管组织人事领导审核、分管财经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

(二)年度考核奖等其他福利资金发放,由组织人事专干拟定相关方案(草案),报街道工委、办事处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填写支出报账单,经分管人事领导、分管财经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支付。

(三)其他线上专项奖金等发放,由分管领导根据上级要求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报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填写支出报账单,经分管领导、分管财经领导、办事处主任审批后方可发放。

街道二级机构人员和临聘人员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公用经费:是指街道办公费、福利费、水费、电费、邮电费、燃气、职工食堂、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日常维修费以及其他费用等,各办(线、中心、站、所)严格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账。

第十二条  项目经费:(一)项目支出的使用,各办(线、中心、站、所)必须先书面申请报告,实行一事一议原则,报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再开展工作,未经审批开展的,一律不予支出。实际使用资金原则上不允许超出审批资金额度,如有超出,需说明情况并重新申报。项目结束后,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

(二)上级下拨到街道的转移支付资金以及街道对各社区、企事业单位的拨款,各办(线、中心、站、所)先书面申请报告,报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提供支出报账单和财政拨款收款收据,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

(三)上级下拨到社区由街道转移支付的资金,如社区运转经费、惠民资金、考核奖励资金及非税收入等,由各办(线、中心、站、所)及各社区提供支出报账单和财政拨款收款收据,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如涉及到资金再分配或需街道配套资金的拨款,由各办(线、中心、站、所)先书面申请报告,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再报分管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各办(线、中心、站、所)提供支出报账单和财政拨款收款收据,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

第五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认真执行财务收支两条线管理,所有收入应按照《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的要求,向交款人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缴入指定的银行账户,做到日清月结。

第十四条  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补助资金等,各办(线、中心、站、所)报账员填写《预算项目支出明细表》到财政所盖章,交至上级部门;或按照开福区财政局进一步加强对代管资金账户的规范化管理要求,各办(线、中心、站、所)指导缴款人缴款指定账户,安排专人提供银行到账凭证(或回单)交至财政所,财政所再向区财政局预算科办理资金请款手续。

第十五条  街道财政所设立票据管理员,负责街道财政范围内所有票据的领购、使用、核销工作。

第六章  支付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管理原则:坚持量入为出,取消无效低效支出,足额安排保人员、保运转支出,优先安排保民生、保重点资金。严格按照预算执行,遵循谁经手、谁负责,所有支出必须坚持一事一结、及时报账的原则。经手人、证明人、各办(线、中心、站、所)负责人、分管领导对各项资金使用事项的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负责;财政所对报账手续和资料的完整性负责,严格按财务制度把关。

第十七条  街道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街道财政资金支出按照预算指标下达、用款计划的编制和审批、资金支付的流程,通过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直接支付给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用款单位(个人)。

第十八条  国库集中支付分为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两种方式。街道零星支出等需支付现金的业务实行授权支付。财政所在批准的授权支付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授权支付申请,打印《财政授权支付凭证》,加盖印鉴后由收款人送至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代理银行从街道零余额账户将资金支取给收款人。

第十九条  街道各项支出(除授权支付外)实行直接支付。财政所在上级批准的用款计划额度内提出直接支付申请,填制《预算单位财政资金支付申请单》,加盖印章后送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由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向代理银行开具电子支付通知书,代理银行将财政性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即商品和劳务供应者)账户,并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清算。

第二十条  公务卡的使用:财政授权支付的业务中应使用公务卡结算,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可用转账方式完成交易。报账员每月将原始凭证包括公务卡POS机刷卡凭条递交财政所,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支付至POS机刷卡凭条公务卡账户。严格按照《关于实施区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开财联字〔201236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报账时限要求:各项开支应在一个月内报账。当月的公务卡支出,必须在下月5日前报账。因个人原因未及时报账所产生的责任由个人承担。超过3个月的原始票据,一律不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各项费用报销必须提供正规、合法、真实的原始票据。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须附P0S机刷卡凭条。报账须写明支出事由,且金额大小相符、无涂改、重影现象。报销票据上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办(所)主任签字。对各办(线、中心、站、所)不规范的票据、不符合财经审批权限、不真实、不合理的开支,财政所有权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不报销餐费,特殊情况加班用餐开支,在各办(线、中心、站、所)经费中列支。由工作各办(线、中心、站、所)如实填写《工作用餐申请审批表》,按相关审批程序审批,凭据报销。工作日及休息日连续加班4小时以上可安排一餐,休息日8小时以上可安排两餐,每餐标准40元。城区范围内,因执行公务无法回家或回单位食堂用餐,经单位审批后,可按早餐20/餐、中、晚餐40/餐标准安排工作餐。

第二十四条  本着厉行节约的原则,公务接待费、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按照《开福区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细则》(开办发〔201425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区直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事项的通知》(开财发〔202015)、《开福区干部教育外出培训管理办法(试行)》(开财发〔201728号)、《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开财发〔201827号)、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转发<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开财发〔201914号)、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市直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开财发〔201915号)、《长沙市开福区区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开财发〔201482号)、长沙市开福区财政局关于转发《长沙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直机关差旅住宿费标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开财发〔201916号)等管理办法执行,严格控制标准,严格审批制度。如有上级文件规定更新,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一)公务接待:实行公函告知制度,内五区不安排接待用餐,长、望、浏、宁地区公务确需本单位接待的,派出单位向本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后,可安排接待一餐。同一批次按照最高职务标准安排,陪餐不超过三分之一(10人内不超过3人)。由各办(线、中心、站、所)填写好《公务接待清单》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按审批权限报销。报销凭证包括发票、派出单位公函记录和公务接待清单。不得报销任何超范围、超标准以及与公务活动无关的费用。

(二)会议费、培训费: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要求召开大型会议、组织参加各类培训时需事先填报《会议费审批表》、《培训费审批表》,报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所有费用需纳入年度专项经费开支,据实报销。

会议费包括住宿、伙食、会议室租金、交通、文件印刷、医药等。会议费报销凭证包括:会议费审批表、住宿、伙食、会议室租金等发票,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表、会议服务协议书等。

培训费包括师资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资料费等。师资费单算,副高(处级及以下)每学时不超过500元,正高(厅级)不超过1000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省级)不超1500元、每半天最多4学时,需提供师资证明,本单位内部培训不发讲课费。培训费报销凭证包括:培训费审批表、培训通知、签到表、发票、授课老师资质证明、讲课费等。

(三)差旅费:包括城市间交通费(硬座、硬卧、二等座、经济舱)凭据报销(可购保险一份)、住宿费(具体城市参考)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等费用。出差需填报《差旅费审批表》,经分管领导同意后进行。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所有费用需纳入年度专项经费开支,凭据报销。

第七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五条  街道政府采购工作由党政办安排专人(政府采购专管员)负责,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湖南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管理办法》(湘财购〔201927号)、《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建立预算单位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湘财购〔202026号)、《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2-2023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长政办函〔202160号)、《关于加强采购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开财发〔202217号)等有关法规政策执行,如有上级文件规定更新,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二十  各办(线、中心、站、所)日常使用的办公用品和日用品(抽纸、垃圾袋、插线板、电池、纸杯等),原则上由各办(线、中心、站、所)统一填列明细申请单交党政办,由党政办安排专人进行统一采买和保管,各办(线、中心、站、所)根据实际需要在党政办办理领取手续。

第二十  各办(线、中心、站、所)将资产添置需求报送至党政办,原则上由政府采购专管员统一形成报告,报分管固定资产领导、分管财经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后,具体负责申报网上政府采购。党政办指定专人负责对资产进行清理登记造册,建立领用登记手续,负责街道财产物资调配、实物管理,并报财政所录入资产系统,进行固定资产账务调整。

第二十  资产使用部门为资产保管部门。党政办会同各办(线、中心、站、所)对街道固定资产每年至少盘点一次,确保账实相符。干部调进调出,需办理好公共财产移交手续。如无故遗失或损坏,按财产的入账价格,从相关责任人的年底奖金中扣回。报废或毁损的固定资产,按国有资产处置工作程序进行核销,财政所根据区国有资产事务中心相关批复进行账务处理。

二十九  机关车辆的修理、加油和保险经费原则上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各办(线、中心、站、所)先书面报告申请、政府采购专管员核实,再报分管领导、分管党政办领导、街道主要领导同意,填写支出报账单,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全年经费严格按预算要求不能超支。

第九章  小微工程项目管理

第三十条  小微工程项目,是指街道范围内利用财政资金实施的总投资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工程项目,主要包括房建、市政、水利、等各类新建、改建、拆除、修缮工程。

第三十  项目立项:项目实施各办(线、中心、站、所)在开展调查核实、落实投资预算和资金来源后,填报《浏阳河街道小微工程建设项目申请表》进行立项,施工单位的确定按照货比三家的原则,从区施工库入库单位中择优选择,难以找到三家单位进行比价或者确需直接议价的需经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初步明确工程量、工程要求和工程造价、形成关于项目启动、项目委托等事项的决议文件。

第三十  项目审批:5万元(不含)以下的项目由实施各办(线、中心、站、所)、先报分管领导初审,再报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审批;5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需经街道党政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同意后,再根据审批权限执行。

第三十  项目实施:街道各办(线、中心、站、所)应指定专人,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成本等加强日常管理,监督、检查施工方是否按照施工图纸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并收集施工前、中、后的记录和影像资料;对发现的施工问题要及时指出、督促整改、形成台账,并及时向分管领导报备。

第三十  项目验收:项目完工且经施工方自检合格后,方可向各办(线、中心、站、所)提交验收申请。各办(线、中心、站、所)自收到验收申请后5天内组织纪工委、财政所承办各办(线、中心、站、所)分管领导以及施工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并填写工程竣工验收单。

第三十  项目结算:项目验收合格后,总投资额在10万元(含)以上-3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需从区中介机构库中选定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并报区财政评审中心备案;10万元(不含)以下的,需从区中介机构库中选定专业造价咨询机构进行结算审核。结算审计后,按审计金额支付结算资金。质量保证期内按合同约定暂扣5%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届满,无质量问题方可支付质量保证金。

第三十  项目建档:各办(线、中心、站、所)安排专人提供项目设计图纸(如有)、工程量清单(如有)、工程预算书、施工合同文本(必须采用《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规范、完善的制式合同文本)、项目变更单(如有)、竣工决算书、竣工验收单、结算审计报告、税务发票、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其他需要补充的相关资料等填写支出报账单,按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报账并归档。

第三十  政府采购工程类项目达到限额标准60万元以上的,按《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政府采购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购〔202127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上级文件规定更新,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三十  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引起的地质灾害、环境保护及防洪、排水、防火等抢险排险修复加固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环境卫生、交通运输、供电等公共设施的抢救修复工程;因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发生后需及时采取应急措施的应急抢险救灾工程,按《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开政发〔202112号)有关规定执行。如有上级文件规定更新,按最新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章  备用金借支管理

三十九  原则上不予借支。为了防止资金流失,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正常运转,确需借用资金的,可申请备用金,坚持前账不清,后账不结的原则。

第四十条  各办(线、中心、站、所)借款人借款时须填写《借支单》,由分管领导、分管财经领导、街道主任审批。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须经党工委书记审批。

第四十  所有借款凭审批完整的借支单到财政所借款,原则上当月借支,当月凭票办理报账手续。

第四十  各办(线、中心、站、所)人员变更或离职必须及时办理清账手续,并由分管领导和纪工委书记监督办理交接手续,人事部门及所属办(所)有义务及时通知财政所清账,否则,造成的损失由相关责任办(所)负责。

第十一章  社区财务管理

第四十  社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关于印发<长沙市开福区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社区)财务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的通知》(开财联发〔20218号)执行。

第四十  实行重要财务事项具体实施前向街道报告制,填写《社区重要事项资金使用报告表》,街道联点领导、分管条线领导、办事处主任及班子会议按权限审批。重要事项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1.工程项目建设;

2.有指定用途的专项资金支出;

3.资产资源购置处置;

4.征拆安置补偿支出;

5.举债及借出;

6.临时用工劳务开支;

7.社区干部补贴、奖金支出;

8.其他重要财务支出事项。

第四十  社区财务开支严格执行社区财务负责人审批(2000元以上需社区书记审核签字)、街道联点领导、分管财经领导审核的审批程序。

第四十  重要财务事项单项支出2万元以下(不含2万元)由街道联点领导、分管条线领导审批;2万以上(2万元)5万元(含5万元)的需过社区两委班子会后,报街道主任审批;单项支出5万元以上(不含5万元)报街道工委、办事处班子会集体研究决定后方可实施。

第四十  社区干部工资、社会保障、住房公积金、奖金标准等按照区及街道相关规定执行,财政所严格监督执行。

四十八  社区财务收支预算、资产资源购置、处置、及管理严格按照区及街道相关规定执行。

四十九  上级部门及街道拨付社区的各类专项资金支出,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使用,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和铺张浪费,提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社区政府采购管理、小微工程项目管理,严格按照区及街道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公开

第五十  街道、社区按照上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公开,规范公开公示程序,采取多种公开形式、定期或不定期公开重要财务事项。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财务公开工作。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预、决算信息、三公经费、社区财务收支预算、惠农补贴发放情况、征地拆迁收益及支出情况、工程项目建设实施情况、债权债务往来情况、其他重要财务事项等。

第十三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五十  街道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社区的会计档案资料委托街道财政所保管,并签订委托协议。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五十  街道保存的会计档案一般不得外借。确因工作需要必须查阅的,由借用各办(线、中心、站、所)、各社区提出申请,经借用各办(线、中心、站、所)、各社区负责人签字,可以提供查阅;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借阅的,由借用各办(线、中心、站、所)、各社区提出申请,经分管领导(联点领导)、分管财经领导审批后可以提供复制。借档部门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会计档案,严禁在会计档案上涂画、拆封和抽换,确保所借档案安全完整,并及时归还。

第五十  财政所会计人员要定期将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进行整理装订,并按年度建立会计档案。

第五十  财政所会计人员由于工作调动、离职或机构调整等,会计档案按要求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四章  内部审计管理

第五十  街道成立内审机构,在协助接受上级有关部门进行审计的同时,完善和加强财经内审工作,督促财经制度的落实及街道财政预算的执行。同时加强报账员的业务培训,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街道、社区报账员的业务培训。内审部门可会同会计师事务所定期或不定期抽查财经工作,并负责对各社区重大建设、拆迁项目的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五章  附则

第五十  浏阳河街道重点工程项目拆迁指挥部严格按照街道财经管理和审批制度执行。拆迁项目资金实行指挥长负责制,财务组应根据项目概算及结算积极向上级争取资金,并统筹资金使用。各项补偿款及工作经费等的支付由各工作责任组拟定方案,报各组责任领导审核,填写项目资金支出报账单,财务组责任领导、指挥长、政委参照街道审批权限审批。

第五十  指挥部项目借支由各组责任领导、财务组责任领导、指挥长审批。2万元以上(不含2万元)的须政委审批。

五十九  涝湖水利管理所财务管理严格按照街道财经管理和审批制度执行。

六十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已发文件与本制度不符的,按本制度执行。

第六十  本办法中所引用的文件如有变更,按最新文件执行,不再另行发文。

第六十  本制度由财政所负责解释。


浏阳河街道
党政办2023518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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